沈阳诱导老年人整容花光养老钱,美容院该不该退费?
- 分类:服务客户
- 发布时间: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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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沈阳诱导老年人整容花光养老钱,美容院该不该退费?
案件详情
王某在老家经营着一家洗化用品店,主打洗化用品零售。2020年1月4日,林某被人介绍到王某的个体店中进行美容消费。而后,林某成了王某店中的常客。
2020年4月25日,林某经王某介绍,接受了“娜娜老师”主刀的“眼袋、外眼角、提眉”等三项医疗美容手术,每项费用为3500元,共计10500元。
王某收取了林某500元定金,并于次日带林某进行血常规、高血压、糖尿病、心电图等术前检查。2020年4月26日下午,“娜娜老师”为林某做了美容手术。当日,王某将手术切除的肉组织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林某。
沈阳诱导老年人整容花光养老钱,美容院该不该退费?
2020年5月到7月份期间,王某和林某之间进行术后交流,王某告知林某恢复期为3到6个月。
2020年10月23日,林某又向王某支付了3100元用于购买其他美容套餐。次日,王某带林某到指定美容院进行了这些美容套餐消费。
消费过程中,应林某要求,美容院又向林某提供了其他四项医疗美容服务,林某为此支付了服务费18000元。
2021年1月7日,在家人陪同下,林某找王某要求对之前消费金额开具收据,双方就消费金额发生争吵。
后王某向林某开具了收据三份,第一份收据金额为7700元,第二份收据金额为5360元,第三份收据金额为3600元,三份收据上均注明了消费项目及金额,在金额为3600元的收据的背面有“=49060、=17060、18000+3100+10500=31600”等笔迹。
2021年3月15日,林某家人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三倍返还消费金额共计343140元,引起本案讼争。
沈阳诱导老年人整容花光养老钱,美容院该不该退费?
经法院查证,林某曾于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29日因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入院治疗。消费过程中,应林某要求,王某曾对消费金额对林某的家人进行过隐瞒。
庭审期间,林某提供了收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王某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记账本、美容消费套餐卡,法院对证人的调查笔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在此期间,王某未向法院提供“娜娜老师”具有有关美容医疗资格的证据。
林某家人诉求王某三倍返还消费金额。林某家人称,林某已有74岁,早几年家人就感觉她有些轻微老年痴呆,因此林某家人一再嘱咐王某不要给林某提供提供任何消费机会,如果真的需要,要通知其家人,在家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王某当时表示同意。但实际情况是,王某背后通过扩大手术效果诱导林某消费,并以瞒大报小的方式欺骗隐瞒家人(消费一万对家里说一千)。
从2020年4月左右开始,林某陆续以现金方式在王某处缴费,王某不肯开收据,手术效果也与当初承诺有着天壤之别,林某还产生了一系列后遗症,如面部僵硬,头晕,局部皮肤发黑等,需要进一步鉴定。林某付给王某的钱都是养老钱,林某家人曾多次找到王某理论,要求退款,但无果,所以才诉诸法院。
沈阳诱导老年人整容花光养老钱,美容院该不该退费?
王某不认同林某家人的说法。她认为,林某在店中消费完全出于自愿,没有受到任何欺诈。王某并未给林某进行任何手术,更不存在诱导消费、瞒大报小的欺骗行为。且林某没有老年痴呆,神态正常。而林某家人所说的“嘱咐不要提供消费机会”更是无稽之谈,倒是林某家人多次与林某到过王某店中,明确知道林某在此消费的事实。
法院判决
林某因医疗美容消费共支付10500元,王某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上述规定,王某应向林某三倍返还医疗美容消费费用共计31500元(10500元×3)。对于林某主张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向林某返还31500元;
驳回林某其他诉讼请求。
沈阳诱导老年人整容花光养老钱,美容院该不该退费?
盛恒律师看法
本案主要争议点在于,王某在为林某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王某向林某提供服务内容包括美容服务和医疗美容服务两个部分。
关于美容服务部分,虽然王某曾对林某家人就真实消费金额有所隐瞒,但也是因为林某所请,虽然有不妥之处,但不属于对消费者本人的欺诈行为。林某家人称王某对林某进行诱导消费以及手术效果不符合当场承诺等事实,缺乏证据加以佐证,所以法院难以对其事实进行认定。林某虽经医院诊断患有阿尔茨海默病,但诊断时间早于消费时间,且无证据表明消费期间林某已患有该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林某在王某处进行美容消费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
关于医疗美容服务部分,已有证据能证明王某手术当日在场,且让林某相信王某是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一方,所以可以认定,王某为林某提供了医疗美容服务。王某的洗化用品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不具备美容医疗资质,其本人也没有医疗美容行医资格,且庭审期间,也未提供介绍给林某的主刀医生具有相关医疗美容行医资格的证据。但王某并未向林某如实告知并建议其另寻具备美容医疗资质的机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反而超出经营范围向林某提供了医疗美容服务,王某向林某隐瞒不具备美容医疗资质的事实以及虚假宣传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行为,故需要向林某返还三倍消费费用。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盛恒律师事务所始终以成为“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全球金融行业最佳服务商”,成为持续发展的“百年律所”,与合作者共同发展、实现合作共赢为愿景,布局全国、辐射全球,让更多客户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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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老家经营着一家洗化用品店,主打洗化用品零售。2020年1月4日,林某被人介绍到王某的个体店中进行美容消费。而后,林某成了王某店中的常客。
2020年4月25日,林某经王某介绍,接受了“娜娜老师”主刀的“眼袋、外眼角、提眉”等三项医疗美容手术,每项费用为3500元,共计10500元。
王某收取了林某500元定金,并于次日带林某进行血常规、高血压、糖尿病、心电图等术前检查。2020年4月26日下午,“娜娜老师”为林某做了美容手术。当日,王某将手术切除的肉组织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林某。
沈阳诱导老年人整容花光养老钱,美容院该不该退费?
2020年5月到7月份期间,王某和林某之间进行术后交流,王某告知林某恢复期为3到6个月。
2020年10月23日,林某又向王某支付了3100元用于购买其他美容套餐。次日,王某带林某到指定美容院进行了这些美容套餐消费。
消费过程中,应林某要求,美容院又向林某提供了其他四项医疗美容服务,林某为此支付了服务费18000元。
2021年1月7日,在家人陪同下,林某找王某要求对之前消费金额开具收据,双方就消费金额发生争吵。
后王某向林某开具了收据三份,第一份收据金额为7700元,第二份收据金额为5360元,第三份收据金额为3600元,三份收据上均注明了消费项目及金额,在金额为3600元的收据的背面有“=49060、=17060、18000+3100+10500=31600”等笔迹。
2021年3月15日,林某家人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三倍返还消费金额共计343140元,引起本案讼争。
沈阳诱导老年人整容花光养老钱,美容院该不该退费?
经法院查证,林某曾于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29日因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入院治疗。消费过程中,应林某要求,王某曾对消费金额对林某的家人进行过隐瞒。
庭审期间,林某提供了收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王某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记账本、美容消费套餐卡,法院对证人的调查笔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在此期间,王某未向法院提供“娜娜老师”具有有关美容医疗资格的证据。
林某家人诉求王某三倍返还消费金额。林某家人称,林某已有74岁,早几年家人就感觉她有些轻微老年痴呆,因此林某家人一再嘱咐王某不要给林某提供提供任何消费机会,如果真的需要,要通知其家人,在家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王某当时表示同意。但实际情况是,王某背后通过扩大手术效果诱导林某消费,并以瞒大报小的方式欺骗隐瞒家人(消费一万对家里说一千)。
从2020年4月左右开始,林某陆续以现金方式在王某处缴费,王某不肯开收据,手术效果也与当初承诺有着天壤之别,林某还产生了一系列后遗症,如面部僵硬,头晕,局部皮肤发黑等,需要进一步鉴定。林某付给王某的钱都是养老钱,林某家人曾多次找到王某理论,要求退款,但无果,所以才诉诸法院。
沈阳诱导老年人整容花光养老钱,美容院该不该退费?
王某不认同林某家人的说法。她认为,林某在店中消费完全出于自愿,没有受到任何欺诈。王某并未给林某进行任何手术,更不存在诱导消费、瞒大报小的欺骗行为。且林某没有老年痴呆,神态正常。而林某家人所说的“嘱咐不要提供消费机会”更是无稽之谈,倒是林某家人多次与林某到过王某店中,明确知道林某在此消费的事实。
法院判决
林某因医疗美容消费共支付10500元,王某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上述规定,王某应向林某三倍返还医疗美容消费费用共计31500元(10500元×3)。对于林某主张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向林某返还31500元;
驳回林某其他诉讼请求。
沈阳诱导老年人整容花光养老钱,美容院该不该退费?
盛恒律师看法
本案主要争议点在于,王某在为林某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王某向林某提供服务内容包括美容服务和医疗美容服务两个部分。
关于美容服务部分,虽然王某曾对林某家人就真实消费金额有所隐瞒,但也是因为林某所请,虽然有不妥之处,但不属于对消费者本人的欺诈行为。林某家人称王某对林某进行诱导消费以及手术效果不符合当场承诺等事实,缺乏证据加以佐证,所以法院难以对其事实进行认定。林某虽经医院诊断患有阿尔茨海默病,但诊断时间早于消费时间,且无证据表明消费期间林某已患有该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林某在王某处进行美容消费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
关于医疗美容服务部分,已有证据能证明王某手术当日在场,且让林某相信王某是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一方,所以可以认定,王某为林某提供了医疗美容服务。王某的洗化用品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不具备美容医疗资质,其本人也没有医疗美容行医资格,且庭审期间,也未提供介绍给林某的主刀医生具有相关医疗美容行医资格的证据。但王某并未向林某如实告知并建议其另寻具备美容医疗资质的机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反而超出经营范围向林某提供了医疗美容服务,王某向林某隐瞒不具备美容医疗资质的事实以及虚假宣传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行为,故需要向林某返还三倍消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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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老家经营着一家洗化用品店,主打洗化用品零售。2020年1月4日,林某被人介绍到王某的个体店中进行美容消费。而后,林某成了王某店中的常客。
2020年4月25日,林某经王某介绍,接受了“娜娜老师”主刀的“眼袋、外眼角、提眉”等三项医疗美容手术,每项费用为3500元,共计10500元。
王某收取了林某500元定金,并于次日带林某进行血常规、高血压、糖尿病、心电图等术前检查。2020年4月26日下午,“娜娜老师”为林某做了美容手术。当日,王某将手术切除的肉组织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林某。
2020年5月到7月份期间,王某和林某之间进行术后交流,王某告知林某恢复期为3到6个月。
2020年10月23日,林某又向王某支付了3100元用于购买其他美容套餐。次日,王某带林某到指定美容院进行了这些美容套餐消费。
消费过程中,应林某要求,美容院又向林某提供了其他四项医疗美容服务,林某为此支付了服务费18000元。
2021年1月7日,在家人陪同下,林某找王某要求对之前消费金额开具收据,双方就消费金额发生争吵。
后王某向林某开具了收据三份,第一份收据金额为7700元,第二份收据金额为5360元,第三份收据金额为3600元,三份收据上均注明了消费项目及金额,在金额为3600元的收据的背面有“=49060、=17060、18000+3100+10500=31600”等笔迹。
2021年3月15日,林某家人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三倍返还消费金额共计343140元,引起本案讼争。
经法院查证,林某曾于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29日因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入院治疗。消费过程中,应林某要求,王某曾对消费金额对林某的家人进行过隐瞒。
庭审期间,林某提供了收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王某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记账本、美容消费套餐卡,法院对证人的调查笔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在此期间,王某未向法院提供“娜娜老师”具有有关美容医疗资格的证据。
林某家人诉求王某三倍返还消费金额。林某家人称,林某已有74岁,早几年家人就感觉她有些轻微老年痴呆,因此林某家人一再嘱咐王某不要给林某提供提供任何消费机会,如果真的需要,要通知其家人,在家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王某当时表示同意。但实际情况是,王某背后通过扩大手术效果诱导林某消费,并以瞒大报小的方式欺骗隐瞒家人(消费一万对家里说一千)。
从2020年4月左右开始,林某陆续以现金方式在王某处缴费,王某不肯开收据,手术效果也与当初承诺有着天壤之别,林某还产生了一系列后遗症,如面部僵硬,头晕,局部皮肤发黑等,需要进一步鉴定。林某付给王某的钱都是养老钱,林某家人曾多次找到王某理论,要求退款,但无果,所以才诉诸法院。
王某不认同林某家人的说法。她认为,林某在店中消费完全出于自愿,没有受到任何欺诈。王某并未给林某进行任何手术,更不存在诱导消费、瞒大报小的欺骗行为。且林某没有老年痴呆,神态正常。而林某家人所说的“嘱咐不要提供消费机会”更是无稽之谈,倒是林某家人多次与林某到过王某店中,明确知道林某在此消费的事实。
法院判决
林某因医疗美容消费共支付10500元,王某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上述规定,王某应向林某三倍返还医疗美容消费费用共计31500元(10500元×3)。对于林某主张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向林某返还31500元;
驳回林某其他诉讼请求。
盛恒律师看法
本案主要争议点在于,王某在为林某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王某向林某提供服务内容包括美容服务和医疗美容服务两个部分。
关于美容服务部分,虽然王某曾对林某家人就真实消费金额有所隐瞒,但也是因为林某所请,虽然有不妥之处,但不属于对消费者本人的欺诈行为。林某家人称王某对林某进行诱导消费以及手术效果不符合当场承诺等事实,缺乏证据加以佐证,所以法院难以对其事实进行认定。林某虽经医院诊断患有阿尔茨海默病,但诊断时间早于消费时间,且无证据表明消费期间林某已患有该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林某在王某处进行美容消费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
关于医疗美容服务部分,已有证据能证明王某手术当日在场,且让林某相信王某是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一方,所以可以认定,王某为林某提供了医疗美容服务。王某的洗化用品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不具备美容医疗资质,其本人也没有医疗美容行医资格,且庭审期间,也未提供介绍给林某的主刀医生具有相关医疗美容行医资格的证据。但王某并未向林某如实告知并建议其另寻具备美容医疗资质的机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反而超出经营范围向林某提供了医疗美容服务,王某向林某隐瞒不具备美容医疗资质的事实以及虚假宣传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行为,故需要向林某返还三倍消费费用。
盛恒律师事务所始终以成为“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全球金融行业最佳服务商”,成为持续发展的“百年律所”,与合作者共同发展、实现合作共赢为愿景,布局全国、辐射全球,让更多客户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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