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为争老人遗产,干兄妹与养女竟闹上法庭
- 分类:服务客户
- 发布时间: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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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沈阳为争老人遗产,干兄妹与养女竟闹上法庭
案件详情
2006年12月,老黄因机场占地同某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得了两套房产的补偿。
2010年2月24日,老黄书写遗嘱,内容为:“我百年后,将我的遗产留给我干兄妹邵某、张某,空口无凭,立此为证”。
张某与邵某是夫妻关系。
自2001年张某、邵某与老黄结识后,经常照料老黄的生活,在老黄去世前的三次住院期间,张某及其家人都进行了照料,还在老黄过世后办理了老黄的后事,而养女黄某并未到医院照顾。
2010年4月1日,老黄在医院去世。老黄的户口本上有自己和养女黄某,在没有其他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黄某合法将两处房屋办理到了自己名下,登记日为2010年9月5日。
张某和邵某并不认可这样的做法,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老黄的遗嘱做书写鉴定。
提交鉴定样材时,张某提供的2010年2月26日收条和2009年房屋认购合同书均不被黄某认可,但黄某也未提交鉴定样材。
沈阳为争老人遗产,干兄妹与养女竟闹上法庭
2011年3月29日,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提供的样材是:1、2006年12月26日房屋认购合同二张;2、2009年2月16日认购合同价格计算表一张;3、2010年1月24日档案袋上书写的委托书一张。
司法鉴定所给出遗嘱为老黄笔记的鉴定结果,受到黄某质疑。
黄某随即向当地司法鉴定协会进行投诉,司法鉴定协会给出”不满足鉴定条件、申请司法鉴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作出最终准确、客观的鉴定意见“的结果。
2013年,黄某又将此事诉诸法庭。2013年5月5日,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遗嘱非老黄亲笔所写、日期系后添加而成的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两家鉴定所均做了笔迹鉴定,但第一家鉴定所所使用的检材和样材为一审案卷中的原件,且双方庭审时均认可;而第二家鉴定所所用样材未经过质证和双方听证,无法判断是否为老黄本人填写。老黄已过世,虽有检材,但样材不好提取,故驳回黄某重新鉴定的申请。
老黄生前书写遗嘱,自愿将其所有财产赠与张某,该遗嘱签名及内容字迹经司法所鉴定,系黄顺康亲笔书写,故老黄自书遗嘱应合法有效,张某作为受遗赠人有权依据老黄的遗嘱接受遗赠。
沈阳为争老人遗产,干兄妹与养女竟闹上法庭
法院判决
一、确认2010年2月24日老黄书写的遗嘱合法有效;
二、老黄遗产中存款人民币90000元归张某所有;
三、老黄遗产房产的产权归张某所有。
盛恒律师看法
本案的争议点主要在于,老黄的遗嘱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本案中,老黄在生前书写遗嘱,自愿将其所有财产赠与张某,该遗嘱签名及内容字迹经司法所鉴定,系老黄亲笔书写,故老黄自书遗嘱应合法有效,张某作为受遗赠人有权依据老黄的遗嘱接受遗赠。而老黄的遗嘱中仅载明了将其遗产留给张某、邵某,并未涉及遗产的范围,故老黄的个人存款、拆迁房产均由张某夫妻继承。
沈阳为争老人遗产,干兄妹与养女竟闹上法庭
那法院为何将第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定案依据呢?
首先,该司法鉴定所为黄某、张某共同选定,其具备鉴定资质,作出的涉案法鉴定意见书结论肯定、唯一,参与鉴定人员不失资格,鉴定检材无争议,鉴定样材大部分双方认可。在鉴定程序、依据,采用技术标准、规范上都无违法之处。
虽然黄某对样材《委托书》不予认可,但未向法庭提供反驳证据,也未在一审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样材,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审法院以其作为样材并无不妥,况且其不是唯一样材。
综上,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经举证、质证、认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经法庭查证属实,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之规定”,即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盛恒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发展总部位于中国·沈阳,业务总部设于中国·上海,欧洲总部设于德国·法兰克福。目前已经设立全资分所22家,业务已覆盖全国,辐射全球。历经二十余年的打造与发展,盛恒已成为集全球化、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信息化为一体的国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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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老黄因机场占地同某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得了两套房产的补偿。
2010年2月24日,老黄书写遗嘱,内容为:“我百年后,将我的遗产留给我干兄妹邵某、张某,空口无凭,立此为证”。
张某与邵某是夫妻关系。
自2001年张某、邵某与老黄结识后,经常照料老黄的生活,在老黄去世前的三次住院期间,张某及其家人都进行了照料,还在老黄过世后办理了老黄的后事,而养女黄某并未到医院照顾。
2010年4月1日,老黄在医院去世。老黄的户口本上有自己和养女黄某,在没有其他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黄某合法将两处房屋办理到了自己名下,登记日为2010年9月5日。
张某和邵某并不认可这样的做法,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老黄的遗嘱做书写鉴定。
提交鉴定样材时,张某提供的2010年2月26日收条和2009年房屋认购合同书均不被黄某认可,但黄某也未提交鉴定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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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9日,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提供的样材是:1、2006年12月26日房屋认购合同二张;2、2009年2月16日认购合同价格计算表一张;3、2010年1月24日档案袋上书写的委托书一张。
司法鉴定所给出遗嘱为老黄笔记的鉴定结果,受到黄某质疑。
黄某随即向当地司法鉴定协会进行投诉,司法鉴定协会给出”不满足鉴定条件、申请司法鉴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作出最终准确、客观的鉴定意见“的结果。
2013年,黄某又将此事诉诸法庭。2013年5月5日,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遗嘱非老黄亲笔所写、日期系后添加而成的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两家鉴定所均做了笔迹鉴定,但第一家鉴定所所使用的检材和样材为一审案卷中的原件,且双方庭审时均认可;而第二家鉴定所所用样材未经过质证和双方听证,无法判断是否为老黄本人填写。老黄已过世,虽有检材,但样材不好提取,故驳回黄某重新鉴定的申请。
老黄生前书写遗嘱,自愿将其所有财产赠与张某,该遗嘱签名及内容字迹经司法所鉴定,系黄顺康亲笔书写,故老黄自书遗嘱应合法有效,张某作为受遗赠人有权依据老黄的遗嘱接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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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一、确认2010年2月24日老黄书写的遗嘱合法有效;
二、老黄遗产中存款人民币90000元归张某所有;
三、老黄遗产房产的产权归张某所有。
盛恒律师看法
本案的争议点主要在于,老黄的遗嘱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本案中,老黄在生前书写遗嘱,自愿将其所有财产赠与张某,该遗嘱签名及内容字迹经司法所鉴定,系老黄亲笔书写,故老黄自书遗嘱应合法有效,张某作为受遗赠人有权依据老黄的遗嘱接受遗赠。而老黄的遗嘱中仅载明了将其遗产留给张某、邵某,并未涉及遗产的范围,故老黄的个人存款、拆迁房产均由张某夫妻继承。
沈阳为争老人遗产,干兄妹与养女竟闹上法庭
那法院为何将第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定案依据呢?
首先,该司法鉴定所为黄某、张某共同选定,其具备鉴定资质,作出的涉案法鉴定意见书结论肯定、唯一,参与鉴定人员不失资格,鉴定检材无争议,鉴定样材大部分双方认可。在鉴定程序、依据,采用技术标准、规范上都无违法之处。
虽然黄某对样材《委托书》不予认可,但未向法庭提供反驳证据,也未在一审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样材,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审法院以其作为样材并无不妥,况且其不是唯一样材。
综上,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经举证、质证、认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经法庭查证属实,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之规定”,即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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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老黄因机场占地同某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得了两套房产的补偿。
2010年2月24日,老黄书写遗嘱,内容为:“我百年后,将我的遗产留给我干兄妹邵某、张某,空口无凭,立此为证”。
张某与邵某是夫妻关系。
自2001年张某、邵某与老黄结识后,经常照料老黄的生活,在老黄去世前的三次住院期间,张某及其家人都进行了照料,还在老黄过世后办理了老黄的后事,而养女黄某并未到医院照顾。
2010年4月1日,老黄在医院去世。老黄的户口本上有自己和养女黄某,在没有其他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黄某合法将两处房屋办理到了自己名下,登记日为2010年9月5日。
张某和邵某并不认可这样的做法,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老黄的遗嘱做书写鉴定。
提交鉴定样材时,张某提供的2010年2月26日收条和2009年房屋认购合同书均不被黄某认可,但黄某也未提交鉴定样材。
2011年3月29日,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提供的样材是:1、2006年12月26日房屋认购合同二张;2、2009年2月16日认购合同价格计算表一张;3、2010年1月24日档案袋上书写的委托书一张。
司法鉴定所给出遗嘱为老黄笔记的鉴定结果,受到黄某质疑。
黄某随即向当地司法鉴定协会进行投诉,司法鉴定协会给出”不满足鉴定条件、申请司法鉴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作出最终准确、客观的鉴定意见“的结果。
2013年,黄某又将此事诉诸法庭。2013年5月5日,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遗嘱非老黄亲笔所写、日期系后添加而成的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两家鉴定所均做了笔迹鉴定,但第一家鉴定所所使用的检材和样材为一审案卷中的原件,且双方庭审时均认可;而第二家鉴定所所用样材未经过质证和双方听证,无法判断是否为老黄本人填写。老黄已过世,虽有检材,但样材不好提取,故驳回黄某重新鉴定的申请。
老黄生前书写遗嘱,自愿将其所有财产赠与张某,该遗嘱签名及内容字迹经司法所鉴定,系黄顺康亲笔书写,故老黄自书遗嘱应合法有效,张某作为受遗赠人有权依据老黄的遗嘱接受遗赠。
法院判决
一、确认2010年2月24日老黄书写的遗嘱合法有效;
二、老黄遗产中存款人民币90000元归张某所有;
三、老黄遗产房产的产权归张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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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点主要在于,老黄的遗嘱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本案中,老黄在生前书写遗嘱,自愿将其所有财产赠与张某,该遗嘱签名及内容字迹经司法所鉴定,系老黄亲笔书写,故老黄自书遗嘱应合法有效,张某作为受遗赠人有权依据老黄的遗嘱接受遗赠。而老黄的遗嘱中仅载明了将其遗产留给张某、邵某,并未涉及遗产的范围,故老黄的个人存款、拆迁房产均由张某夫妻继承。
那法院为何将第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定案依据呢?
首先,该司法鉴定所为黄某、张某共同选定,其具备鉴定资质,作出的涉案法鉴定意见书结论肯定、唯一,参与鉴定人员不失资格,鉴定检材无争议,鉴定样材大部分双方认可。在鉴定程序、依据,采用技术标准、规范上都无违法之处。
虽然黄某对样材《委托书》不予认可,但未向法庭提供反驳证据,也未在一审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样材,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审法院以其作为样材并无不妥,况且其不是唯一样材。
综上,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经举证、质证、认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经法庭查证属实,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之规定”,即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盛恒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发展总部位于中国·沈阳,业务总部设于中国·上海,欧洲总部设于德国·法兰克福。目前已经设立全资分所22家,业务已覆盖全国,辐射全球。历经二十余年的打造与发展,盛恒已成为集全球化、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信息化为一体的国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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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恒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发展总部位于中国•沈阳,业务总部设于中国•上海,欧洲总部设于德国•法兰克福。目前已经设立全资分所二十余家,业务已覆盖我国,辐射全球。历经二十余年的打造与发展,盛恒已成为集全球化、规模化、品牌化、信息化为一体的全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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