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上班路上出车祸怎么能判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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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沈阳上班路上出车祸怎么能判工伤
打官司有容易赢的办法么?最好还是找一个靠谱专业的律师。委托办理后收集证据,准备材料,开庭帮当事人据理力争,提高胜诉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找专业知名律师解决民事案件,要能打赢官司的。盛恒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所,百人民事律师团队,专精于各类民事案件,每年办案上千起,口碑好,服务质量更好。
沈阳上班路上出车祸怎么能判工伤
案件详情
2018年10月8日,小姜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去公司上班,在路上突发车祸,经医院治疗无效,于2018年11月6日死亡。
2018年11月21日,本市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死者小姜系颅脑损伤死亡。
2018年10月17日,小姜的原用人单位以“小姜于2018年10月8日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致伤”为由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本市人社局于2019年4月22日做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
沈阳上班路上出车祸怎么能判工伤
本案中,小姜发生交通事故后,市交警部门经调查出具的“情况说明”和交通事故证明,结论均为“现有证据无法查清道路交通事故成因”。交警部门依据调查作出的结论,并没有认定小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人社局对目击证人周某进行调查,并根据周某的陈述认为小姜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规定。
但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周某的陈述存在前后差异。
在交警部门并没有认定小姜负事故主要责任,唯一目击证人周某前后陈述不尽一致,且没有其他现场证人和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推断小姜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结论,并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
法院判决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一审、二审的行政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责令人社局收到本判决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行政行为。
沈阳上班路上出车祸怎么能判工伤
盛恒律师看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发生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小姜所受伤害是否判定为工伤就成了本案的争议的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 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从案情中我们可以得知,市交警部门并未认定小姜负事故主要责任,唯一目击证人周某对人社局和交警部门所给出的陈述也不一致,也并不存在其他证据或证人能证明小姜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这是终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行政判决的主要依据,终审法院的判决也践行了《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和宗旨。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盛恒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发展总部位于中国·沈阳,业务总部设于中国·上海,欧洲总部设于德国·法兰克福。目前已经设立全资分所22家,业务已覆盖全国,辐射全球。历经二十余年的打造与发展,盛恒已成为集全球化、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信息化为一体的国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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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上班路上出车祸怎么能判工伤
案件详情
2018年10月8日,小姜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去公司上班,在路上突发车祸,经医院治疗无效,于2018年11月6日死亡。
2018年11月21日,本市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死者小姜系颅脑损伤死亡。
2018年10月17日,小姜的原用人单位以“小姜于2018年10月8日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致伤”为由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本市人社局于2019年4月22日做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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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小姜发生交通事故后,市交警部门经调查出具的“情况说明”和交通事故证明,结论均为“现有证据无法查清道路交通事故成因”。交警部门依据调查作出的结论,并没有认定小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人社局对目击证人周某进行调查,并根据周某的陈述认为小姜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规定。
但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周某的陈述存在前后差异。
在交警部门并没有认定小姜负事故主要责任,唯一目击证人周某前后陈述不尽一致,且没有其他现场证人和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推断小姜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结论,并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
法院判决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一审、二审的行政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责令人社局收到本判决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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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恒律师看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发生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小姜所受伤害是否判定为工伤就成了本案的争议的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 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从案情中我们可以得知,市交警部门并未认定小姜负事故主要责任,唯一目击证人周某对人社局和交警部门所给出的陈述也不一致,也并不存在其他证据或证人能证明小姜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这是终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行政判决的主要依据,终审法院的判决也践行了《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和宗旨。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盛恒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发展总部位于中国·沈阳,业务总部设于中国·上海,欧洲总部设于德国·法兰克福。目前已经设立全资分所22家,业务已覆盖全国,辐射全球。历经二十余年的打造与发展,盛恒已成为集全球化、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信息化为一体的国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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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8日,小姜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去公司上班,在路上突发车祸,经医院治疗无效,于2018年11月6日死亡。
2018年11月21日,本市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死者小姜系颅脑损伤死亡。
2018年10月17日,小姜的原用人单位以“小姜于2018年10月8日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致伤”为由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本市人社局于2019年4月22日做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
本案中,小姜发生交通事故后,市交警部门经调查出具的“情况说明”和交通事故证明,结论均为“现有证据无法查清道路交通事故成因”。交警部门依据调查作出的结论,并没有认定小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人社局对目击证人周某进行调查,并根据周某的陈述认为小姜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规定。
但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周某的陈述存在前后差异。
在交警部门并没有认定小姜负事故主要责任,唯一目击证人周某前后陈述不尽一致,且没有其他现场证人和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推断小姜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结论,并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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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一审、二审的行政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责令人社局收到本判决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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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发生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小姜所受伤害是否判定为工伤就成了本案的争议的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 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从案情中我们可以得知,市交警部门并未认定小姜负事故主要责任,唯一目击证人周某对人社局和交警部门所给出的陈述也不一致,也并不存在其他证据或证人能证明小姜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这是终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行政判决的主要依据,终审法院的判决也践行了《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和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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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恒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发展总部位于中国•沈阳,业务总部设于中国•上海,欧洲总部设于德国•法兰克福。目前已经设立全资分所二十余家,业务已覆盖我国,辐射全球。历经二十余年的打造与发展,盛恒已成为集全球化、规模化、品牌化、信息化为一体的全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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