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关于辩护抢劫罪的思考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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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沈阳关于辩护抢劫罪的思考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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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关于辩护抢劫罪的思考思路
一、何为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辩护思路:
1. 能否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2.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当场”?
3. 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其他方法的对方是否为财物所有人、保管人?
4. 若采取“其他方法”,是否达到使被害人不敢或不能反抗的地步?
沈阳关于辩护抢劫罪的思考思路
二、主体是谁?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三、能立案追诉吗?
普通抢劫。行为犯,无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都应当立案侦查。
沈阳关于辩护抢劫罪的思考思路
转化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辩护思路:
1. 现有证据能否证明“盗窃、诈骗、抢夺”成立?
2. 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 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否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
怎么量刑?
一个原则
先确定基准刑,后根据的其他量刑情节具体确定宣告刑(如犯罪数额、主从犯、退赔谅解等)。
两个层次
10年以上、无期、死刑。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沈阳关于辩护抢劫罪的思考思路
辩护思路:
1. 行为人进入“户”,是否属于抢劫罪规定的犯罪,如何界定“户”,行为人入户目的是什么,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否发生在户内?
2. 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是否处于运营状态?被害人是否为交通工具上的人?
3. 金融机构的界定?被抢金融机构资金是否属于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
4. 抢劫次数是否实际达到三次,考虑能否构罪以及犯罪的连续性?
5. 伤情鉴定有无问题,行为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与抢劫行为有无因果关系?
6. 冒充军警人员的身份是否为现役,身份是否真实,被害人有无误判的可能?
7. 是否为真枪,枪支是否可用,是否符合枪支管理法中对枪支范围的规定?
沈阳关于辩护抢劫罪的思考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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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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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辩护思路:
1. 能否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2.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当场”?
3. 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其他方法的对方是否为财物所有人、保管人?
4. 若采取“其他方法”,是否达到使被害人不敢或不能反抗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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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体是谁?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三、能立案追诉吗?
普通抢劫。行为犯,无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都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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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辩护思路:
1. 现有证据能否证明“盗窃、诈骗、抢夺”成立?
2. 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 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否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
怎么量刑?
一个原则
先确定基准刑,后根据的其他量刑情节具体确定宣告刑(如犯罪数额、主从犯、退赔谅解等)。
两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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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为人进入“户”,是否属于抢劫罪规定的犯罪,如何界定“户”,行为人入户目的是什么,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否发生在户内?
2. 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是否处于运营状态?被害人是否为交通工具上的人?
3. 金融机构的界定?被抢金融机构资金是否属于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
4. 抢劫次数是否实际达到三次,考虑能否构罪以及犯罪的连续性?
5. 伤情鉴定有无问题,行为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与抢劫行为有无因果关系?
6. 冒充军警人员的身份是否为现役,身份是否真实,被害人有无误判的可能?
7. 是否为真枪,枪支是否可用,是否符合枪支管理法中对枪支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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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思路:
1. 能否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2.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当场”?
3. 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其他方法的对方是否为财物所有人、保管人?
4. 若采取“其他方法”,是否达到使被害人不敢或不能反抗的地步?
二、主体是谁?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三、能立案追诉吗?
普通抢劫。行为犯,无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都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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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辩护思路:
1. 现有证据能否证明“盗窃、诈骗、抢夺”成立?
2. 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 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否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
怎么量刑?
一个原则
先确定基准刑,后根据的其他量刑情节具体确定宣告刑(如犯罪数额、主从犯、退赔谅解等)。
两个层次
10年以上、无期、死刑。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辩护思路:
1. 行为人进入“户”,是否属于抢劫罪规定的犯罪,如何界定“户”,行为人入户目的是什么,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否发生在户内?
2. 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是否处于运营状态?被害人是否为交通工具上的人?
3. 金融机构的界定?被抢金融机构资金是否属于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
4. 抢劫次数是否实际达到三次,考虑能否构罪以及犯罪的连续性?
5. 伤情鉴定有无问题,行为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与抢劫行为有无因果关系?
6. 冒充军警人员的身份是否为现役,身份是否真实,被害人有无误判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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