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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涉嫌期货怎么做到无罪辩护

沈阳涉嫌期货怎么做到无罪辩护

  • 分类:服务客户
  • 发布时间: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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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沈阳涉嫌期货怎么做到无罪辩护

找律师打官司,24小时咨询法律问题。盛恒律师事务所,20余年诉讼业务领域经验,百人律师团队,服务流程透明,价格合理,是老百姓请的起的专业律师!

沈阳涉嫌期货怎么做到无罪辩护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概念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无罪抗辩事由

(一)审查处罚主体

我国刑法未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主体作特殊规定,一般认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有学者提出,某些特定的操纵行为只有特殊主体才构成该罪,如“抢帽子”交易行为,但实践中认定抢帽子交易时并未拘泥于“特殊主体”的范围,而是主要考察涉案主体的荐股的影响力。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只能从对公众不具有荐股影响力的角度出发,进行主体要件的无罪辩护。

沈阳涉嫌期货怎么做到无罪辩护



(二)审查客观要件

  从客观方面上看,认定行为人构成操纵证券、期货罪主要考量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存在不正当的操纵手段,二是不正当的操纵手段客观上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反过来讲,辩护人可以从行为人的交易行为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行为未影响交易价格、交易量等相关市场行情,或者操纵行为与市场行情的变动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相关辩护。

(三)审查主观要件

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易查证,行为人如能对其合法的交易目的作出证明,客观陈述交易策略,说明交易策略合法合规,充分阐述其交易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积极举证,将会获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沈阳涉嫌期货怎么做到无罪辩护

(四)审查“情节严重”的标准

操作证券、期货市场罪属于情节犯,以“情节严重”为必要构成要件,否则只属于证券、期货市场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辩护人需重点关注行为是否符合立案追诉标准“情节严重”的要求,如果行为的成交量、成交金额、违法所得数额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不构成需要刑法规制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

沈阳涉嫌期货怎么做到无罪辩护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金融非诉事务部】

服务范围:商业贷款、政策性贷款、银团贷款、项目融资、不动产融资及其他贸易融资;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处置;债务重组及资产重组;投资、并购及杠杆融资;资产证券化;互联网金融;上市公司定增及证券发行;并购基金及上市公司收购;公司、企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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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概念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无罪抗辩事由

(一)审查处罚主体

我国刑法未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主体作特殊规定,一般认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有学者提出,某些特定的操纵行为只有特殊主体才构成该罪,如“抢帽子”交易行为,但实践中认定抢帽子交易时并未拘泥于“特殊主体”的范围,而是主要考察涉案主体的荐股的影响力。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只能从对公众不具有荐股影响力的角度出发,进行主体要件的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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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客观要件

  从客观方面上看,认定行为人构成操纵证券、期货罪主要考量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存在不正当的操纵手段,二是不正当的操纵手段客观上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反过来讲,辩护人可以从行为人的交易行为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行为未影响交易价格、交易量等相关市场行情,或者操纵行为与市场行情的变动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相关辩护。

(三)审查主观要件

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易查证,行为人如能对其合法的交易目的作出证明,客观陈述交易策略,说明交易策略合法合规,充分阐述其交易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积极举证,将会获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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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查“情节严重”的标准

操作证券、期货市场罪属于情节犯,以“情节严重”为必要构成要件,否则只属于证券、期货市场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辩护人需重点关注行为是否符合立案追诉标准“情节严重”的要求,如果行为的成交量、成交金额、违法所得数额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不构成需要刑法规制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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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概念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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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处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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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客观要件

  从客观方面上看,认定行为人构成操纵证券、期货罪主要考量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存在不正当的操纵手段,二是不正当的操纵手段客观上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反过来讲,辩护人可以从行为人的交易行为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行为未影响交易价格、交易量等相关市场行情,或者操纵行为与市场行情的变动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相关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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