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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关于涉嫌返利行为怎么辩护

沈阳关于涉嫌返利行为怎么辩护

  • 分类:服务客户
  • 发布时间: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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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沈阳关于涉嫌返利行为怎么辩护

  消费返利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是否构成,要重点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销售的商品是否真实,有无承诺高额回报,吸收资金后是否实际用于经营的,以此为切入点展开辩护。

沈阳关于涉嫌返利行为怎么辩护

  无罪辩护思路

  在辩护实务中,辩护人大量围绕这四个特性展开辩护,如是否公开宣传、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等,但对于消费返利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需要回归到犯罪构成本身,思考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行为本身是否直接扰乱了金融秩序,具体辩护要点有:

1、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行为人搭建的新型商品销售平台,是将供应商、商店、消费者有机结合起来,消费者通过参与消费创造价值,商店将利润通过发放积分的方式补贴消费者,这样的经营模式和分配利润机制符合市场规律和价值规律。商店的销售行为符合工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行为人设立商店的目的在于销售商品获取利润,而非借销售之名行吸收资金之实,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沈阳关于涉嫌返利行为怎么辩护



2、商店存在实质商品和实体交易,收取的是消费者的购物款,属于正常的商业活动,与融资活动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商店的交易行为完全合规合法,不存在虚构商品交易的行为,所销售商品不存在以次充好、以多换少的情况,消费者付款后拿到的是实实在在的商品,可以自由支配、使用和处分。从接受资金方(即商店)的角度看,其接受资金的目的是赚取交易利润,从提供资金方(即消费者)的角度看,其提供资金的本质也是为了获取服务和相应的商品对价,只是因为多了积分激励,就否定其真实的交易行为是不妥当的。

商店发放积分源于其创造的利润,其在经营和宣传中并未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予高额回报,以发放积分的方式刺激消费,是根据商品的利润大小情况而定,商店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买卖与合作关系,而非存款和返利关系,未直接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

沈阳关于涉嫌返利行为怎么辩护

4、行为人吸取资金后,用于生产经营,未挪作他用。

经营商店的成本非常高,不仅需要支付货款,还要支付工资、租金、研发费、广告费等相关费用,实际上,行为人大部分资金都用于商店的实际经营当中,其本身并未获利,甚至还严重亏损。我们可以将其看作是一个失败的创业者,因创业的模式选择错误而导致的亏损,此类行为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沈阳关于涉嫌返利行为怎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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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恒律师事务所始终以成为“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全球金融行业最佳服务商”,成为持续发展的“百年律所”,与合作者共同发展、实现合作共赢为愿景,布局全国、辐射全球,让更多客户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有力的保障

沈阳关于涉嫌返利行为怎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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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返利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是否构成,要重点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销售的商品是否真实,有无承诺高额回报,吸收资金后是否实际用于经营的,以此为切入点展开辩护。

沈阳关于涉嫌返利行为怎么辩护

  无罪辩护思路

  在辩护实务中,辩护人大量围绕这四个特性展开辩护,如是否公开宣传、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等,但对于消费返利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需要回归到犯罪构成本身,思考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行为本身是否直接扰乱了金融秩序,具体辩护要点有:

1、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行为人搭建的新型商品销售平台,是将供应商、商店、消费者有机结合起来,消费者通过参与消费创造价值,商店将利润通过发放积分的方式补贴消费者,这样的经营模式和分配利润机制符合市场规律和价值规律。商店的销售行为符合工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行为人设立商店的目的在于销售商品获取利润,而非借销售之名行吸收资金之实,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沈阳关于涉嫌返利行为怎么辩护



2、商店存在实质商品和实体交易,收取的是消费者的购物款,属于正常的商业活动,与融资活动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商店的交易行为完全合规合法,不存在虚构商品交易的行为,所销售商品不存在以次充好、以多换少的情况,消费者付款后拿到的是实实在在的商品,可以自由支配、使用和处分。从接受资金方(即商店)的角度看,其接受资金的目的是赚取交易利润,从提供资金方(即消费者)的角度看,其提供资金的本质也是为了获取服务和相应的商品对价,只是因为多了积分激励,就否定其真实的交易行为是不妥当的。

商店发放积分源于其创造的利润,其在经营和宣传中并未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予高额回报,以发放积分的方式刺激消费,是根据商品的利润大小情况而定,商店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买卖与合作关系,而非存款和返利关系,未直接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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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为人吸取资金后,用于生产经营,未挪作他用。

经营商店的成本非常高,不仅需要支付货款,还要支付工资、租金、研发费、广告费等相关费用,实际上,行为人大部分资金都用于商店的实际经营当中,其本身并未获利,甚至还严重亏损。我们可以将其看作是一个失败的创业者,因创业的模式选择错误而导致的亏损,此类行为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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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返利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是否构成,要重点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销售的商品是否真实,有无承诺高额回报,吸收资金后是否实际用于经营的,以此为切入点展开辩护。

沈阳关于涉嫌返利行为怎么辩护

  无罪辩护思路

  在辩护实务中,辩护人大量围绕这四个特性展开辩护,如是否公开宣传、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等,但对于消费返利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需要回归到犯罪构成本身,思考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行为本身是否直接扰乱了金融秩序,具体辩护要点有:

1、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行为人搭建的新型商品销售平台,是将供应商、商店、消费者有机结合起来,消费者通过参与消费创造价值,商店将利润通过发放积分的方式补贴消费者,这样的经营模式和分配利润机制符合市场规律和价值规律。商店的销售行为符合工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行为人设立商店的目的在于销售商品获取利润,而非借销售之名行吸收资金之实,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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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店存在实质商品和实体交易,收取的是消费者的购物款,属于正常的商业活动,与融资活动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商店的交易行为完全合规合法,不存在虚构商品交易的行为,所销售商品不存在以次充好、以多换少的情况,消费者付款后拿到的是实实在在的商品,可以自由支配、使用和处分。从接受资金方(即商店)的角度看,其接受资金的目的是赚取交易利润,从提供资金方(即消费者)的角度看,其提供资金的本质也是为了获取服务和相应的商品对价,只是因为多了积分激励,就否定其真实的交易行为是不妥当的。

商店发放积分源于其创造的利润,其在经营和宣传中并未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予高额回报,以发放积分的方式刺激消费,是根据商品的利润大小情况而定,商店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买卖与合作关系,而非存款和返利关系,未直接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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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为人吸取资金后,用于生产经营,未挪作他用。

经营商店的成本非常高,不仅需要支付货款,还要支付工资、租金、研发费、广告费等相关费用,实际上,行为人大部分资金都用于商店的实际经营当中,其本身并未获利,甚至还严重亏损。我们可以将其看作是一个失败的创业者,因创业的模式选择错误而导致的亏损,此类行为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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