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哪些行为方式涉嫌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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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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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沈阳哪些行为方式涉嫌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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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哪些行为方式涉嫌走私?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涉嫌走私的行为方式包括:
1.一般形式,绕关走私和瞒关走私。(1)未经批准,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2)虽然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国(边)境,但采取隐匿、伪装、假报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盗运、偷带或者非法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
2.特殊形式,后续走私。(3)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配装、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4)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沈阳哪些行为方式涉嫌走私?
3.以走私论处情形,变相走私。(5)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6)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贷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沈阳哪些行为方式涉嫌走私?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同样的走私行为,因为走私对象不同,成立的罪名也不同。本期,刑辩君仅就走私一般应税货物、物品的情形,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进行分析。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动物制品、淫秽物品、废物、毒品及制度物品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沈阳哪些行为方式涉嫌走私?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也就是说,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客观方面要求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同时,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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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形式,绕关走私和瞒关走私。(1)未经批准,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2)虽然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国(边)境,但采取隐匿、伪装、假报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盗运、偷带或者非法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
2.特殊形式,后续走私。(3)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配装、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4)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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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走私论处情形,变相走私。(5)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6)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贷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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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同样的走私行为,因为走私对象不同,成立的罪名也不同。本期,刑辩君仅就走私一般应税货物、物品的情形,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进行分析。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动物制品、淫秽物品、废物、毒品及制度物品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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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客观方面要求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同时,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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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形式,绕关走私和瞒关走私。(1)未经批准,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2)虽然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国(边)境,但采取隐匿、伪装、假报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盗运、偷带或者非法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
2.特殊形式,后续走私。(3)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配装、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4)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3.以走私论处情形,变相走私。(5)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6)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贷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同样的走私行为,因为走私对象不同,成立的罪名也不同。本期,刑辩君仅就走私一般应税货物、物品的情形,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进行分析。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动物制品、淫秽物品、废物、毒品及制度物品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也就是说,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客观方面要求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同时,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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