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涉外婚姻律师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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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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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沈阳涉外婚姻律师在线解答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律师,起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盛恒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多年经验,诉讼案件,专业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
离婚另一方不愿放弃抚养权,怎么打抚养权官司容易赢?找专业离婚律师,擅长抚养权官司的律师协助搜集有效证据,分析案情给出解决方案,帮您争得孩子抚养权。
沈阳涉外婚姻律师在线解答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沈阳涉外婚姻律师在线解答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根据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其主要是指导在诉讼离婚的情形下,决定是否判决离婚这一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也就是说,如果涉外离婚诉讼由中国法院审理,则是否判决离婚,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可以允许当事人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选择适用法律,不以适用法院地法为要。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此类诉讼中夫妻人身关系及父母子女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问题的处理,应当分别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及第二十五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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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盛恒律师事务所始终以成为“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全球金融行业最佳服务商”,成为持续发展的“百年律所”,与合作者共同发展、实现合作共赢为愿景,布局全国、辐射全球,让更多客户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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