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非法集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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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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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沈阳非法集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非法集资案件是金融领域中较为多发的一类案件。在这类案件办理过程中,犯罪数额的认定是其中的难点,尤其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也不相同。
一、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沈阳非法集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一并计入犯罪数额: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
沈阳非法集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二、实际运用:
判例:
1、行为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时支付部分利息的,利息不应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实际吸收存款的数额,应扣除重复计算的部分,计入重复投资的部分;
3、集资诈骗犯罪数额以实际骗取的数额为依据,案发前返回部分应当扣除;
4、集资诈骗案中退还部分本息的,该部分不计入犯罪数额。
沈阳非法集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以实际吸收资金的数额计算,利息不计入数额;
2、集资诈骗的犯罪数额以案发时未归还的数额进行认定;
3、集资诈骗数额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返还的本金及抵扣本金的利息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沈阳非法集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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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是金融领域中较为多发的一类案件。在这类案件办理过程中,犯罪数额的认定是其中的难点,尤其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也不相同。
一、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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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一并计入犯罪数额: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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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运用:
判例:
1、行为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时支付部分利息的,利息不应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实际吸收存款的数额,应扣除重复计算的部分,计入重复投资的部分;
3、集资诈骗犯罪数额以实际骗取的数额为依据,案发前返回部分应当扣除;
4、集资诈骗案中退还部分本息的,该部分不计入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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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资诈骗的犯罪数额以案发时未归还的数额进行认定;
3、集资诈骗数额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返还的本金及抵扣本金的利息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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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一并计入犯罪数额: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
二、实际运用:
判例:
1、行为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时支付部分利息的,利息不应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实际吸收存款的数额,应扣除重复计算的部分,计入重复投资的部分;
3、集资诈骗犯罪数额以实际骗取的数额为依据,案发前返回部分应当扣除;
4、集资诈骗案中退还部分本息的,该部分不计入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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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资诈骗数额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返还的本金及抵扣本金的利息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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