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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离婚后同居期间一方的债务如何认定

沈阳离婚后同居期间一方的债务如何认定

  • 分类:服务客户
  • 发布时间:2021-11-17
  • 访问量:

【概要描述】沈阳离婚后同居期间一方的债务如何认定

 

盛恒律师事务所-离婚财产纠纷,抚养权纠纷,房产纠纷,专业离婚法律顾问!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就到盛恒律师事务所,300余位专业律师,专业处理离婚纠纷.

 

同居期间一方借款认定为双方共同债务的标准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借款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应具体看债务产生的原因

 

一、离婚后同居期间一方的债务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将男女双方均无配偶而未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定性为同居关系,虽已办理离婚手续,但吃住仍在一起,并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沈阳离婚后同居期间一方的债务如何认定

 

二、个人债务追讨期限

1、 是超过了时效未要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权,则可采取一些适当措施,如可以要求债务人补充一个还款协议,约定何时再还,若债务人不愿书写,则可采取录音的方式,将债务人同意继续履行的讲话录音固定。曾有一个债权人因债务人未书写书面欠条,只得采取电话联系方式,将电话内容录音。并以此为证据起诉,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赢了官司。

 

2、如果时效过后,债务人又同意还款一部分,则一定要接受,因为债务人同意还款的行为,视为同意履行,则债权人的时效,实际上又得到了保证,还可以继续要求对方还款。

 

3、债务人可能为逃避债务,远走他乡,债权人无法法找到他,按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由法院作出判决,债权人申请执行,待债务人出现后或是发现他有财产存在,是可以执行的。

 

沈阳离婚后同居期间一方的债务如何认定



 

三、夫妻个人债务怎么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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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盛恒律师事务所始终以成为“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全球金融行业最佳服务商”,成为持续发展的“百年律所”,与合作者共同发展、实现合作共赢为愿景,布局全国、辐射全球,让更多客户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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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同居期间一方的债务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将男女双方均无配偶而未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定性为同居关系,虽已办理离婚手续,但吃住仍在一起,并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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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债务追讨期限

1、 是超过了时效未要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权,则可采取一些适当措施,如可以要求债务人补充一个还款协议,约定何时再还,若债务人不愿书写,则可采取录音的方式,将债务人同意继续履行的讲话录音固定。曾有一个债权人因债务人未书写书面欠条,只得采取电话联系方式,将电话内容录音。并以此为证据起诉,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赢了官司。

 

2、如果时效过后,债务人又同意还款一部分,则一定要接受,因为债务人同意还款的行为,视为同意履行,则债权人的时效,实际上又得到了保证,还可以继续要求对方还款。

 

3、债务人可能为逃避债务,远走他乡,债权人无法法找到他,按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由法院作出判决,债权人申请执行,待债务人出现后或是发现他有财产存在,是可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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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个人债务怎么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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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同居期间一方的债务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将男女双方均无配偶而未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定性为同居关系,虽已办理离婚手续,但吃住仍在一起,并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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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债务追讨期限

1、 是超过了时效未要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权,则可采取一些适当措施,如可以要求债务人补充一个还款协议,约定何时再还,若债务人不愿书写,则可采取录音的方式,将债务人同意继续履行的讲话录音固定。曾有一个债权人因债务人未书写书面欠条,只得采取电话联系方式,将电话内容录音。并以此为证据起诉,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赢了官司。

 

2、如果时效过后,债务人又同意还款一部分,则一定要接受,因为债务人同意还款的行为,视为同意履行,则债权人的时效,实际上又得到了保证,还可以继续要求对方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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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个人债务怎么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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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07 11: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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