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恒动态
SHENG HENG NEWS
动态分类
>
>
>
沈阳关于死刑与死缓的使用条件及区别都有什么

沈阳关于死刑与死缓的使用条件及区别都有什么

  • 分类:服务客户
  • 发布时间:2021-11-15
  • 访问量:

【概要描述】沈阳关于死刑与死缓的使用条件及区别都有什么

我国刑法不仅规定了死刑立即执行,还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很多人都分不太清楚这两种刑罚类型,那么死缓和死刑的区别有哪些?死刑和死缓的适用条件有哪些?盛恒律所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死刑是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死缓则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死缓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一、死缓和死刑的区别有哪些?

  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变通形式,不属于单独的刑罚种类,这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条件、审判程序和刑罚执行方式的不同。

1、在适用条件方面,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指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情形,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2、在审判程序方面,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诉,均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而死缓则是无论其是否上诉,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3、在刑罚执行方式方面,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处死,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沈阳关于死刑与死缓的使用条件及区别都有什么



 

  二、死刑和死缓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根据刑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由此可知适用死缓的条件有两个,一是罪当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二是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这是区分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的界限。至于什么才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要靠法官综合考虑全案的情况,包括犯罪情节、被害人过错、罪行轻重以及其他可以认为不立即处死的情节等等。

沈阳关于死刑与死缓的使用条件及区别都有什么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以上便是的盛恒律所为您介绍的死缓和死刑的区别以及死刑和死缓的适用条件的内容。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犯罪未立即执行死刑的,死缓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沈阳关于死刑与死缓的使用条件及区别都有什么

【概要描述】沈阳关于死刑与死缓的使用条件及区别都有什么

我国刑法不仅规定了死刑立即执行,还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很多人都分不太清楚这两种刑罚类型,那么死缓和死刑的区别有哪些?死刑和死缓的适用条件有哪些?盛恒律所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死刑是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死缓则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死缓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一、死缓和死刑的区别有哪些?

  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变通形式,不属于单独的刑罚种类,这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条件、审判程序和刑罚执行方式的不同。

1、在适用条件方面,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指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情形,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2、在审判程序方面,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诉,均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而死缓则是无论其是否上诉,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3、在刑罚执行方式方面,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处死,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沈阳关于死刑与死缓的使用条件及区别都有什么



 

  二、死刑和死缓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根据刑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由此可知适用死缓的条件有两个,一是罪当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二是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这是区分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的界限。至于什么才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要靠法官综合考虑全案的情况,包括犯罪情节、被害人过错、罪行轻重以及其他可以认为不立即处死的情节等等。

沈阳关于死刑与死缓的使用条件及区别都有什么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以上便是的盛恒律所为您介绍的死缓和死刑的区别以及死刑和死缓的适用条件的内容。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犯罪未立即执行死刑的,死缓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分类:服务客户
  • 发布时间:2021-11-15
  • 访问量:
详情

沈阳关于死刑与死缓的使用条件及区别都有什么

我国刑法不仅规定了死刑立即执行,还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很多人都分不太清楚这两种刑罚类型,那么死缓和死刑的区别有哪些?死刑和死缓的适用条件有哪些?盛恒律所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死刑是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死缓则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死缓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一、死缓和死刑的区别有哪些?

  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变通形式,不属于单独的刑罚种类,这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条件、审判程序和刑罚执行方式的不同。

1、在适用条件方面,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指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情形,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2、在审判程序方面,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诉,均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而死缓则是无论其是否上诉,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3、在刑罚执行方式方面,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处死,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沈阳关于死刑与死缓的使用条件及区别都有什么

 

  二、死刑和死缓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根据刑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由此可知适用死缓的条件有两个,一是罪当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二是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这是区分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的界限。至于什么才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要靠法官综合考虑全案的情况,包括犯罪情节、被害人过错、罪行轻重以及其他可以认为不立即处死的情节等等。

沈阳关于死刑与死缓的使用条件及区别都有什么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以上便是的盛恒律所为您介绍的死缓和死刑的区别以及死刑和死缓的适用条件的内容。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犯罪未立即执行死刑的,死缓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关键词: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盛恒动态

盛恒律师事务所与中技所沈阳科创中心正式签约,共筑东北科创法律服务新高地
2025-10-23

盛恒律师事务所与中技所沈阳科创中心正式签约,共筑东北科创法律服务新高地

10月21日,盛恒律师事务所与中国技术交易所(沈阳)科创中心(以下简称“中技所沈阳科创中心”)生态合作伙伴签约暨授牌仪式在沈阳圆满举行。此次合作标志着盛恒律所在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合规等领域的专业实力获国家级平台高度认可,也为律所深度服务东北地区科技创新、赋能数字经济发展开启新篇章。
查看更多
七十六载风华正茂,法治同行共赴新程——盛恒律师事务所2025国庆献词
2025-09-30

七十六载风华正茂,法治同行共赴新程——盛恒律师事务所2025国庆献词

金风绘锦绣,盛世谱华章。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6周年之际,盛恒律师事务所谨向伟大祖国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向盛恒全体同仁、合作客户及社会各界友人致以最诚挚的节日祝福!
查看更多
盛恒律师事务所全球董事会主席王珩出席第二届辽商大会
2025-09-29

盛恒律师事务所全球董事会主席王珩出席第二届辽商大会

近日,由辽宁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主办的第二届辽商大会在沈阳隆重举行,来自全球六大洲、40个国家和地区的700多位辽商代表参会。盛恒律师事务所全球董事会主席王珩受邀出席大会,并在开幕式上发表了题为《全球辽商同心共济,赋能辽宁全面振兴》的演讲,引发广泛共鸣。
查看更多
上一页
1
2
...
396

底部简介

发布时间:2021-09-07 11:37:27

盛恒律师事务所

 

盛恒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发展总部位于中国•沈阳,业务总部设于中国•上海,欧洲总部设于德国•法兰克福。目前已经设立全资分所二十余家,业务已覆盖我国,辐射全球。历经二十余年的打造与发展,盛恒已成为集全球化、规模化、品牌化、信息化为一体的全球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

底部联系我们

发布时间:2021-11-04 16:42:23
电话 联系电话:400-6180400
地址 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号市府恒隆办公楼62层
邮箱 电子邮箱:shengheng_hr@163.com

底部二维码

发布时间:2021-09-07 12:00:30

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

二维码

快手号

二维码

抖音号

© 2021 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     辽ICP备13000363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沈阳  

盛恒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