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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合同诈骗罪的罪名解析

沈阳合同诈骗罪的罪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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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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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沈阳合同诈骗罪的罪名解析

盛恒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发展总部位于中国·沈阳,业务总部设于中国·上海,欧洲总部设于德国·法兰克福。目前已经设立全资分所22家,业务已覆盖全国,辐射全球。历经二十余年的打造与发展,盛恒已成为集全球化、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信息化为一体的国际律师事务所。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是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上述诈骗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本罪论处。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沈阳合同诈骗罪的罪名解析


  客观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是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沈阳合同诈骗罪的罪名解析




  合同诈骗罪立案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沈阳合同诈骗罪的罪名解析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追诉标准(数额较大):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可参照本罪追诉标准或金融诈骗的相关标准酌情认定;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可参照本罪追诉标准或金融诈骗的相关标准酌情认定。

沈阳盛恒律所温馨提示:盛恒律师事务所始终以成为“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全球金融行业最佳服务商”,成为持续发展的“百年律所”,与合作者共同发展、实现合作共赢为愿景,布局全国、辐射全球,让更多客户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有力的保障。

盛恒律所温馨提示:

盛恒作为一家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和积淀,在民事诉讼与仲裁、刑事辩护、损害赔偿、建筑工程与房地产、行政诉讼、金融与保险、公司并购重组与破产清算、税务筹划、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知识产权、涉外法律、海商海事、公司法律顾问、海外投资等领域形成了专业资深的法律服务团队。盛恒在金融领域一直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为数十家大型国有及商业银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

沈阳合同诈骗罪的罪名解析

【概要描述】沈阳合同诈骗罪的罪名解析

盛恒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发展总部位于中国·沈阳,业务总部设于中国·上海,欧洲总部设于德国·法兰克福。目前已经设立全资分所22家,业务已覆盖全国,辐射全球。历经二十余年的打造与发展,盛恒已成为集全球化、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信息化为一体的国际律师事务所。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是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上述诈骗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本罪论处。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沈阳合同诈骗罪的罪名解析


  客观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是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沈阳合同诈骗罪的罪名解析




  合同诈骗罪立案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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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追诉标准(数额较大):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可参照本罪追诉标准或金融诈骗的相关标准酌情认定;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可参照本罪追诉标准或金融诈骗的相关标准酌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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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恒作为一家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和积淀,在民事诉讼与仲裁、刑事辩护、损害赔偿、建筑工程与房地产、行政诉讼、金融与保险、公司并购重组与破产清算、税务筹划、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知识产权、涉外法律、海商海事、公司法律顾问、海外投资等领域形成了专业资深的法律服务团队。盛恒在金融领域一直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为数十家大型国有及商业银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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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恒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发展总部位于中国·沈阳,业务总部设于中国·上海,欧洲总部设于德国·法兰克福。目前已经设立全资分所22家,业务已覆盖全国,辐射全球。历经二十余年的打造与发展,盛恒已成为集全球化、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信息化为一体的国际律师事务所。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是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上述诈骗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本罪论处。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沈阳合同诈骗罪的罪名解析


  客观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是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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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诈骗罪立案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沈阳合同诈骗罪的罪名解析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追诉标准(数额较大):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可参照本罪追诉标准或金融诈骗的相关标准酌情认定;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可参照本罪追诉标准或金融诈骗的相关标准酌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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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恒作为一家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和积淀,在民事诉讼与仲裁、刑事辩护、损害赔偿、建筑工程与房地产、行政诉讼、金融与保险、公司并购重组与破产清算、税务筹划、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知识产权、涉外法律、海商海事、公司法律顾问、海外投资等领域形成了专业资深的法律服务团队。盛恒在金融领域一直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为数十家大型国有及商业银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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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07 11: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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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恒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发展总部位于中国•沈阳,业务总部设于中国•上海,欧洲总部设于德国•法兰克福。目前已经设立全资分所二十余家,业务已覆盖我国,辐射全球。历经二十余年的打造与发展,盛恒已成为集全球化、规模化、品牌化、信息化为一体的全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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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04 16: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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