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恒动态
SHENG HENG NEWS
动态分类
>
>
>
沈阳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沈阳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 分类:服务客户
  • 发布时间:2021-11-09
  • 访问量:

【概要描述】沈阳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生活当中,诈骗是防不胜防的,我们要保持警惕。诈骗是通过伪造事实、隐藏真相等方法手段欺骗受害人从而获取一定的利益的行为。诈骗罪是侵犯财产型的犯罪,而且我国刑法中关于诈骗罪名有很多种类。那么,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是怎么规定的?接下来由盛恒律所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按照《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沈阳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1、数额较大标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1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标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0元-100000元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00000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沈阳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二、诈骗罪量刑幅度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沈阳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三、诈骗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沈阳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以上便是盛恒律所整理的关于“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是怎么规定的”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实践中对诈骗罪的诈骗数额认定比较复杂,诈骗数额的大小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直接影响着审判结果。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师。

沈阳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概要描述】沈阳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生活当中,诈骗是防不胜防的,我们要保持警惕。诈骗是通过伪造事实、隐藏真相等方法手段欺骗受害人从而获取一定的利益的行为。诈骗罪是侵犯财产型的犯罪,而且我国刑法中关于诈骗罪名有很多种类。那么,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是怎么规定的?接下来由盛恒律所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按照《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沈阳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1、数额较大标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1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标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0元-100000元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00000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沈阳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二、诈骗罪量刑幅度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沈阳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三、诈骗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沈阳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以上便是盛恒律所整理的关于“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是怎么规定的”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实践中对诈骗罪的诈骗数额认定比较复杂,诈骗数额的大小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直接影响着审判结果。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师。

  • 分类:服务客户
  • 发布时间:2021-11-09
  • 访问量:
详情

沈阳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生活当中,诈骗是防不胜防的,我们要保持警惕。诈骗是通过伪造事实、隐藏真相等方法手段欺骗受害人从而获取一定的利益的行为。诈骗罪是侵犯财产型的犯罪,而且我国刑法中关于诈骗罪名有很多种类。那么,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是怎么规定的?接下来由盛恒律所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按照《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沈阳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1、数额较大标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1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标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0-100000元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00000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沈阳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二、诈骗罪量刑幅度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沈阳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三、诈骗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沈阳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以上便是盛恒律所整理的关于“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是怎么规定的”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实践中对诈骗罪的诈骗数额认定比较复杂,诈骗数额的大小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直接影响着审判结果。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师。

关键词: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盛恒动态

盛恒律师事务所中标华能大连电厂2024-2026年度法律服务项目
2024-09-13

盛恒律师事务所中标华能大连电厂2024-2026年度法律服务项目

九月,秋高气爽,稻菽飘香,是硕果累累的收获季节。盛恒律师事务所传来捷报,中标华能大连电厂2024-2026年度法律服务项目。
查看更多
盛恒律师事务所当选辽宁省国际商会副会长单位,王珩当选辽宁省国际商会副会长
2024-08-09

盛恒律师事务所当选辽宁省国际商会副会长单位,王珩当选辽宁省国际商会副会长

经辽宁省国际商会2024年第一次理事会选举通过,盛恒律师事务所当选辽宁省国际商会副会长单位,盛恒律师事务所全球董事会主席王珩当选辽宁省国际商会副会长。
查看更多
盛恒律师事务所开展庆“七·一”主题党日活动
2024-07-02

盛恒律师事务所开展庆“七·一”主题党日活动

“七·一”党的103周年华诞到来之际,盛恒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开展了“学党纪,践初心,担使命”主题党日活动。活动旨在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激励盛恒党员律师自觉担当、主动作为、积极奉献,凝聚推动盛恒高质量发展和社会法治建设的奋斗合力。
查看更多
上一页
1
2
...
389

底部简介

发布时间:2021-09-07 11:37:27

盛恒律师事务所

 

盛恒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发展总部位于中国•沈阳,业务总部设于中国•上海,欧洲总部设于德国•法兰克福。目前已经设立全资分所二十余家,业务已覆盖我国,辐射全球。历经二十余年的打造与发展,盛恒已成为集全球化、规模化、品牌化、信息化为一体的全球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

底部联系我们

发布时间:2021-11-04 16:42:23
电话 联系电话:400-6180400
地址 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号市府恒隆办公楼62层
邮箱 电子邮箱:shengheng_hr@163.com

底部二维码

发布时间:2021-09-07 12:00:30

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

二维码

快手号

二维码

抖音号

© 2021 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     辽ICP备13000363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沈阳  

盛恒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