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两母争夺抚养权,看盛恒如何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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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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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沈阳两母争夺抚养权,看盛恒如何胜诉
一、案件背景
2010年5月的一天,盛恒律师事务所接待了一位神情疲惫、心烦意乱的段女士,听她诉说一起三天后即将二审开庭审理的抚养权纠纷案。案情缘由是这样的:
段女士先夫张XX于1999年结识女子黄XX并开始亲密交往,2001年黄XX生下一子张X龙,张XX给黄XX购置住房并馈赠了大量钱财。2004年春张 XX与黄XX达成协议,将非婚生子张X龙交由给张XX抚养。张XX将张X龙带回家后交给自己的妻子段女士抚养至今。2009年5月25日张XX亡故。过后 不久,黄XX即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恢复对张X龙的抚养权,并提交了2004年春与张XX的协议。段女士在清理先夫张XX遗物时发现他擅自处理夫妻共 同财产给黄XX的证据,遂委托律师先后提起返还财产(包括钱款、车辆和房产等)的两个诉讼。张XX的婚外情由此引发了财产归属和子女抚养三个纠纷案。段女 士起诉的两个返还财产诉讼案经一审、二审均获败诉,而黄XX起诉的张X龙抚养权诉讼案则一审获胜,段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抚养权与继承权紧密关联,如果二 审判决黄XX获胜,她不但有张X龙的抚养权,而且还可享有张X龙继承生父张XX巨额遗产的切身利益。这时,段女士仍未走出丈夫去世的悲痛的阴影,两个返还 财产案的败诉令她心力交瘁,而如果抚养权案二审败诉的话,则不但令段女士十年抚养张X龙的辛劳付诸流水,而且将面临人财两空的结果,尤其是养子已成为她的 精神寄托,失去抚养权无疑令她更加雪上加霜。段女士为此焦躁万分,寝寐不安。在二审开庭前三天段女士经人介绍遂转而委托盛恒律师事务所,盛恒受托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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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审胜诉
盛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迅速向法院申请撤换代理律师,并紧急申请进行开庭前阅卷。阅卷后,两律师经综合分析案件,认为黄XX系张X龙生母无疑,原上诉申请 提出进行亲子鉴定的请求最多只能起到拖延时间作用,对委托人诉讼请求毫无帮助,即果断申请撤回亲子鉴定。律师认定案件性质是抚养权纠纷,本着有利于张X 龙健康成长这一基本原则,结合本案中委托人已抚养张X龙近十年,张X龙也愿意继续跟委托人共同生活的具体案情,律师通过学校、单位、朋友等各方的取证表 明由委托人段XX继续抚养张X龙更有利于小孩教育成长。二审庭审时两律师不仅提供大量证据佐证,还请求法院当庭征求了被抚养人张X龙的意愿,强调委托人段女士抚养更有利于被抚养人健康成长,同时指出黄XX争夺抚养权意在获取张XX的遗产。二审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2010年12月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委托人胜诉得以继续抚养养子张X龙。
沈阳两母争夺抚养权,看盛恒如何胜诉
三、案例辨析
盛恒律师坚持本案为抚养权纠纷是正确的,并最终得到二审法庭的支持。抚养权并不等同于监护权。一审法院适用《民法通则》中第16条有关生母监护权的一般规定和 《收养法》中有关"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条件的一般规定判决此案是错误的。抚养权不等同于监护权。如果把委托人和张X龙作为两个事前没有关联的独立个体来看,确实不符合《收养法》中有关"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条件,但是委托人和张X龙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委托人与先夫张XX之姻亲,而张XX与张X龙之间的 血亲串连形成的事实抚养行为中产生的继母子关系,并且委托人抚养张X龙是经过其生母黄XX书面同意的。本案中委托人抚养张X龙不但不违反《收养法》,恰恰 符合《收养法》第14条规定的"继母经继子的生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的特殊情形。由于律师据实依法进行的一系列艰苦努力,委托人终获胜诉,不但保住 了继子的抚养权,而且保住了先夫的遗产。事后,委托人段女士特制作锦旗,上书“义正知明树楷模,剑胆琴心律先锋”,登门赠送盛恒,感谢盛恒律师的高超技能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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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10年5月的一天,盛恒律师事务所接待了一位神情疲惫、心烦意乱的段女士,听她诉说一起三天后即将二审开庭审理的抚养权纠纷案。案情缘由是这样的:
段女士先夫张XX于1999年结识女子黄XX并开始亲密交往,2001年黄XX生下一子张X龙,张XX给黄XX购置住房并馈赠了大量钱财。2004年春张 XX与黄XX达成协议,将非婚生子张X龙交由给张XX抚养。张XX将张X龙带回家后交给自己的妻子段女士抚养至今。2009年5月25日张XX亡故。过后 不久,黄XX即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恢复对张X龙的抚养权,并提交了2004年春与张XX的协议。段女士在清理先夫张XX遗物时发现他擅自处理夫妻共 同财产给黄XX的证据,遂委托律师先后提起返还财产(包括钱款、车辆和房产等)的两个诉讼。张XX的婚外情由此引发了财产归属和子女抚养三个纠纷案。段女 士起诉的两个返还财产诉讼案经一审、二审均获败诉,而黄XX起诉的张X龙抚养权诉讼案则一审获胜,段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抚养权与继承权紧密关联,如果二 审判决黄XX获胜,她不但有张X龙的抚养权,而且还可享有张X龙继承生父张XX巨额遗产的切身利益。这时,段女士仍未走出丈夫去世的悲痛的阴影,两个返还 财产案的败诉令她心力交瘁,而如果抚养权案二审败诉的话,则不但令段女士十年抚养张X龙的辛劳付诸流水,而且将面临人财两空的结果,尤其是养子已成为她的 精神寄托,失去抚养权无疑令她更加雪上加霜。段女士为此焦躁万分,寝寐不安。在二审开庭前三天段女士经人介绍遂转而委托盛恒律师事务所,盛恒受托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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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审胜诉
盛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迅速向法院申请撤换代理律师,并紧急申请进行开庭前阅卷。阅卷后,两律师经综合分析案件,认为黄XX系张X龙生母无疑,原上诉申请 提出进行亲子鉴定的请求最多只能起到拖延时间作用,对委托人诉讼请求毫无帮助,即果断申请撤回亲子鉴定。律师认定案件性质是抚养权纠纷,本着有利于张X 龙健康成长这一基本原则,结合本案中委托人已抚养张X龙近十年,张X龙也愿意继续跟委托人共同生活的具体案情,律师通过学校、单位、朋友等各方的取证表 明由委托人段XX继续抚养张X龙更有利于小孩教育成长。二审庭审时两律师不仅提供大量证据佐证,还请求法院当庭征求了被抚养人张X龙的意愿,强调委托人段女士抚养更有利于被抚养人健康成长,同时指出黄XX争夺抚养权意在获取张XX的遗产。二审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2010年12月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委托人胜诉得以继续抚养养子张X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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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辨析
盛恒律师坚持本案为抚养权纠纷是正确的,并最终得到二审法庭的支持。抚养权并不等同于监护权。一审法院适用《民法通则》中第16条有关生母监护权的一般规定和 《收养法》中有关"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条件的一般规定判决此案是错误的。抚养权不等同于监护权。如果把委托人和张X龙作为两个事前没有关联的独立个体来看,确实不符合《收养法》中有关"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条件,但是委托人和张X龙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委托人与先夫张XX之姻亲,而张XX与张X龙之间的 血亲串连形成的事实抚养行为中产生的继母子关系,并且委托人抚养张X龙是经过其生母黄XX书面同意的。本案中委托人抚养张X龙不但不违反《收养法》,恰恰 符合《收养法》第14条规定的"继母经继子的生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的特殊情形。由于律师据实依法进行的一系列艰苦努力,委托人终获胜诉,不但保住 了继子的抚养权,而且保住了先夫的遗产。事后,委托人段女士特制作锦旗,上书“义正知明树楷模,剑胆琴心律先锋”,登门赠送盛恒,感谢盛恒律师的高超技能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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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的一天,盛恒律师事务所接待了一位神情疲惫、心烦意乱的段女士,听她诉说一起三天后即将二审开庭审理的抚养权纠纷案。案情缘由是这样的:
段女士先夫张XX于1999年结识女子黄XX并开始亲密交往,2001年黄XX生下一子张X龙,张XX给黄XX购置住房并馈赠了大量钱财。2004年春张 XX与黄XX达成协议,将非婚生子张X龙交由给张XX抚养。张XX将张X龙带回家后交给自己的妻子段女士抚养至今。2009年5月25日张XX亡故。过后 不久,黄XX即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恢复对张X龙的抚养权,并提交了2004年春与张XX的协议。段女士在清理先夫张XX遗物时发现他擅自处理夫妻共 同财产给黄XX的证据,遂委托律师先后提起返还财产(包括钱款、车辆和房产等)的两个诉讼。张XX的婚外情由此引发了财产归属和子女抚养三个纠纷案。段女 士起诉的两个返还财产诉讼案经一审、二审均获败诉,而黄XX起诉的张X龙抚养权诉讼案则一审获胜,段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抚养权与继承权紧密关联,如果二 审判决黄XX获胜,她不但有张X龙的抚养权,而且还可享有张X龙继承生父张XX巨额遗产的切身利益。这时,段女士仍未走出丈夫去世的悲痛的阴影,两个返还 财产案的败诉令她心力交瘁,而如果抚养权案二审败诉的话,则不但令段女士十年抚养张X龙的辛劳付诸流水,而且将面临人财两空的结果,尤其是养子已成为她的 精神寄托,失去抚养权无疑令她更加雪上加霜。段女士为此焦躁万分,寝寐不安。在二审开庭前三天段女士经人介绍遂转而委托盛恒律师事务所,盛恒受托积极应诉。
二、二审胜诉
盛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迅速向法院申请撤换代理律师,并紧急申请进行开庭前阅卷。阅卷后,两律师经综合分析案件,认为黄XX系张X龙生母无疑,原上诉申请 提出进行亲子鉴定的请求最多只能起到拖延时间作用,对委托人诉讼请求毫无帮助,即果断申请撤回亲子鉴定。律师认定案件性质是抚养权纠纷,本着有利于张X 龙健康成长这一基本原则,结合本案中委托人已抚养张X龙近十年,张X龙也愿意继续跟委托人共同生活的具体案情,律师通过学校、单位、朋友等各方的取证表 明由委托人段XX继续抚养张X龙更有利于小孩教育成长。二审庭审时两律师不仅提供大量证据佐证,还请求法院当庭征求了被抚养人张X龙的意愿,强调委托人段女士抚养更有利于被抚养人健康成长,同时指出黄XX争夺抚养权意在获取张XX的遗产。二审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2010年12月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委托人胜诉得以继续抚养养子张X龙。
盛恒律师坚持本案为抚养权纠纷是正确的,并最终得到二审法庭的支持。抚养权并不等同于监护权。一审法院适用《民法通则》中第16条有关生母监护权的一般规定和 《收养法》中有关"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条件的一般规定判决此案是错误的。抚养权不等同于监护权。如果把委托人和张X龙作为两个事前没有关联的独立个体来看,确实不符合《收养法》中有关"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条件,但是委托人和张X龙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委托人与先夫张XX之姻亲,而张XX与张X龙之间的 血亲串连形成的事实抚养行为中产生的继母子关系,并且委托人抚养张X龙是经过其生母黄XX书面同意的。本案中委托人抚养张X龙不但不违反《收养法》,恰恰 符合《收养法》第14条规定的"继母经继子的生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的特殊情形。由于律师据实依法进行的一系列艰苦努力,委托人终获胜诉,不但保住 了继子的抚养权,而且保住了先夫的遗产。事后,委托人段女士特制作锦旗,上书“义正知明树楷模,剑胆琴心律先锋”,登门赠送盛恒,感谢盛恒律师的高超技能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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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部简介
盛恒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发展总部位于中国•沈阳,业务总部设于中国•上海,欧洲总部设于德国•法兰克福。目前已经设立全资分所二十余家,业务已覆盖我国,辐射全球。历经二十余年的打造与发展,盛恒已成为集全球化、规模化、品牌化、信息化为一体的全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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