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房产遗产案:盛恒临危受命,转危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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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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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沈阳房产遗产案:盛恒临危受命,转危为安
案情概述:
1990年,委托人陈某某(下简称委托人)开始与罗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991年,委托人的女儿罗某某出生并自幼跟随委托人一起生活,由委托人和罗某某共同抚养长大。 1999年8月14日,委托人、罗某某与某有限公司签订了《某房地产买卖合同》,共同购买了某房。且于2000年7月19日,委托人、罗某某与中国建设银行分行签订《楼宇按揭借款合同》。从2000年8月19日起,委托人开始按揭偿还银行贷款,偿还银行贷款账户的户名为委托人本人。其中2008年1月18日起至2010年7月31日止,委托人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44344.74元。2010年7月13日,购买房产所贷银行款项全部还清。
2008年12月23日,罗某某在香港死亡,2011年12月16日,林某某以死者罗某某配偶名义起诉委托人,对委托人现居住房屋中罗某某50%的房产份额产权请求法院分割,涉案房产在评估时点的估价值为543680元。林某某提供2009年4月23日罗某某等人作出的《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2009年5月27日公证处作出的字第73239号《公证书》。
沈阳房产遗产案:盛恒临危受命,转危为安
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原告林某某拥有位于某房50%份额的产权;二、房产分割归被告陈某某所有,原告林某某应于本判决十日之内协办助被告陈某某办理上诉房产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三、被告陈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某支付上述房产分割款人民币249667。63元。
委托人对一审判决结果失望之极,在走投无路之下,慕名到盛恒律师事务所求助提供法律帮助。盛恒律师接受委托后,审时度势觉得案件尚有回转余地,如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替当事人解决纠纷,化危机为转机。
沈阳房产遗产案:盛恒临危受命,转危为安
盛恒律所律师指出:一、本案中委托人与罗某某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而被上诉人林某某和罗某某之间同样没有登记结婚,上诉人的相关人身财产至少应该和被上诉人一样得到同等对待,一审判决显然不公平。更进一步指出,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所谓遗产声明书和继承权公证书主要是依据被上述人的单方声明所制作,其绝大部分内容,尤其是被上诉人和罗某某婚姻状况的内容,纯属被上述人的单方主观表述,且有很大随意性;二、上诉人女儿,罗某某和罗某某之间具有事实抚养关系,依法享有涉案房产的继承权。一审法院依据上诉人和罗某某的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关系推定上诉人个人账户进行的银行还贷为双方共同还贷,但却同时否认和上诉人一起生活的幼年女儿与罗某某之间的抚养关系,在逻辑上前后矛盾。三、依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罗某某的死亡时点已固化确定了继承人的财产权利标的数目。之后由上诉人支付兑价等因素所致涉案房产的增值部分概与被上诉人无关,一审错判于法无据。并且表明上诉人现在生活困难,靠借贷苦苦支撑着正在上大学的女儿,强烈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违法悖情、人为偏袒的错误判决。
盛恒温馨提示:最终二审法院被打动了,法官也被说服。二审判决:一、维持第一、二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上诉人陈某某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房产分割款12万元。
沈阳房产遗产案:盛恒临危受命,转危为安
【概要描述】沈阳房产遗产案:盛恒临危受命,转危为安
案情概述:
1990年,委托人陈某某(下简称委托人)开始与罗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991年,委托人的女儿罗某某出生并自幼跟随委托人一起生活,由委托人和罗某某共同抚养长大。 1999年8月14日,委托人、罗某某与某有限公司签订了《某房地产买卖合同》,共同购买了某房。且于2000年7月19日,委托人、罗某某与中国建设银行分行签订《楼宇按揭借款合同》。从2000年8月19日起,委托人开始按揭偿还银行贷款,偿还银行贷款账户的户名为委托人本人。其中2008年1月18日起至2010年7月31日止,委托人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44344.74元。2010年7月13日,购买房产所贷银行款项全部还清。
2008年12月23日,罗某某在香港死亡,2011年12月16日,林某某以死者罗某某配偶名义起诉委托人,对委托人现居住房屋中罗某某50%的房产份额产权请求法院分割,涉案房产在评估时点的估价值为543680元。林某某提供2009年4月23日罗某某等人作出的《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2009年5月27日公证处作出的字第73239号《公证书》。
沈阳房产遗产案:盛恒临危受命,转危为安
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原告林某某拥有位于某房50%份额的产权;二、房产分割归被告陈某某所有,原告林某某应于本判决十日之内协办助被告陈某某办理上诉房产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三、被告陈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某支付上述房产分割款人民币249667。63元。
委托人对一审判决结果失望之极,在走投无路之下,慕名到盛恒律师事务所求助提供法律帮助。盛恒律师接受委托后,审时度势觉得案件尚有回转余地,如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替当事人解决纠纷,化危机为转机。
沈阳房产遗产案:盛恒临危受命,转危为安
盛恒律所律师指出:一、本案中委托人与罗某某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而被上诉人林某某和罗某某之间同样没有登记结婚,上诉人的相关人身财产至少应该和被上诉人一样得到同等对待,一审判决显然不公平。更进一步指出,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所谓遗产声明书和继承权公证书主要是依据被上述人的单方声明所制作,其绝大部分内容,尤其是被上诉人和罗某某婚姻状况的内容,纯属被上述人的单方主观表述,且有很大随意性;二、上诉人女儿,罗某某和罗某某之间具有事实抚养关系,依法享有涉案房产的继承权。一审法院依据上诉人和罗某某的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关系推定上诉人个人账户进行的银行还贷为双方共同还贷,但却同时否认和上诉人一起生活的幼年女儿与罗某某之间的抚养关系,在逻辑上前后矛盾。三、依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罗某某的死亡时点已固化确定了继承人的财产权利标的数目。之后由上诉人支付兑价等因素所致涉案房产的增值部分概与被上诉人无关,一审错判于法无据。并且表明上诉人现在生活困难,靠借贷苦苦支撑着正在上大学的女儿,强烈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违法悖情、人为偏袒的错误判决。
盛恒温馨提示:最终二审法院被打动了,法官也被说服。二审判决:一、维持第一、二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上诉人陈某某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房产分割款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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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1990年,委托人陈某某(下简称委托人)开始与罗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991年,委托人的女儿罗某某出生并自幼跟随委托人一起生活,由委托人和罗某某共同抚养长大。 1999年8月14日,委托人、罗某某与某有限公司签订了《某房地产买卖合同》,共同购买了某房。且于2000年7月19日,委托人、罗某某与中国建设银行分行签订《楼宇按揭借款合同》。从2000年8月19日起,委托人开始按揭偿还银行贷款,偿还银行贷款账户的户名为委托人本人。其中2008年1月18日起至2010年7月31日止,委托人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44344.74元。2010年7月13日,购买房产所贷银行款项全部还清。
2008年12月23日,罗某某在香港死亡,2011年12月16日,林某某以死者罗某某配偶名义起诉委托人,对委托人现居住房屋中罗某某50%的房产份额产权请求法院分割,涉案房产在评估时点的估价值为543680元。林某某提供2009年4月23日罗某某等人作出的《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2009年5月27日公证处作出的字第73239号《公证书》。
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原告林某某拥有位于某房50%份额的产权;二、房产分割归被告陈某某所有,原告林某某应于本判决十日之内协办助被告陈某某办理上诉房产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三、被告陈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某支付上述房产分割款人民币249667。63元。
委托人对一审判决结果失望之极,在走投无路之下,慕名到盛恒律师事务所求助提供法律帮助。盛恒律师接受委托后,审时度势觉得案件尚有回转余地,如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替当事人解决纠纷,化危机为转机。
盛恒律所律师指出:一、本案中委托人与罗某某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而被上诉人林某某和罗某某之间同样没有登记结婚,上诉人的相关人身财产至少应该和被上诉人一样得到同等对待,一审判决显然不公平。更进一步指出,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所谓遗产声明书和继承权公证书主要是依据被上述人的单方声明所制作,其绝大部分内容,尤其是被上诉人和罗某某婚姻状况的内容,纯属被上述人的单方主观表述,且有很大随意性;二、上诉人女儿,罗某某和罗某某之间具有事实抚养关系,依法享有涉案房产的继承权。一审法院依据上诉人和罗某某的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关系推定上诉人个人账户进行的银行还贷为双方共同还贷,但却同时否认和上诉人一起生活的幼年女儿与罗某某之间的抚养关系,在逻辑上前后矛盾。三、依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罗某某的死亡时点已固化确定了继承人的财产权利标的数目。之后由上诉人支付兑价等因素所致涉案房产的增值部分概与被上诉人无关,一审错判于法无据。并且表明上诉人现在生活困难,靠借贷苦苦支撑着正在上大学的女儿,强烈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违法悖情、人为偏袒的错误判决。
盛恒温馨提示:最终二审法院被打动了,法官也被说服。二审判决:一、维持第一、二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上诉人陈某某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房产分割款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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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恒动态
海口市龙华区委书记陈芳视察盛恒(海口)律师事务所
“国家宪法日”盛恒律师事务所送法律进社区
盛恒律师事务所中标多家金融机构法律服务项目
底部简介
盛恒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发展总部位于中国•沈阳,业务总部设于中国•上海,欧洲总部设于德国•法兰克福。目前已经设立全资分所二十余家,业务已覆盖我国,辐射全球。历经二十余年的打造与发展,盛恒已成为集全球化、规模化、品牌化、信息化为一体的全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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