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盛恒成功代理物资索赔案件,挽回近千万元损失
- 分类:服务客户
- 发布时间:2021-10-19
- 访问量:
【概要描述】沈阳盛恒成功代理物资索赔案件,挽回近千万元损失
【案情回顾】
2013年7月发包人A县卫生局将A县医院综合楼项目发包给B建设集团公司总承包,B建设集团公司承包工程后于2014年1月将其中的劳务及分项工程分包给实际施工人C建筑公司施工。2015年3月实际施工人因为资金不足等原因中途撤场,案涉项目由总包单位接手。因该项目为BT项目,工期紧张,实际施工人撤场时对于现场遗留物资逐一登记,并由总包单位接收,但是对于该批物资交接时的状况未作详细描述,也未就如何确定物资价格达成一致协议。现实际施工人认为其现场遗留物资价值1300余万元,并向法院申请资产评估,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认为现场遗留物资价值高达1098万余元。
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总承包单位代理人对此不予认可,经代理人的不懈努力,最终法院采纳代理人观点仅酌定为250万元,仅该项质证意见为代理人减少损失800余万。
沈阳盛恒成功代理物资索赔案件,挽回近千万元损失
【庭审细节】
实际施工人中途撤场,合同无效或合同解除后,其移交的物资价值计算不应只考虑其撤场时的重置全新市场价值,以此计价并不能反映移交物资的客观情况。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代理人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经验,认为应当综合考虑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组成与剩余材料设备的使用价值折旧,酌情判定移交的物资价值。本案中,法院完全采纳了代理人意见,酌情认定剩余物资的价值为250万元。
沈阳盛恒成功代理物资索赔案件,挽回近千万元损失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本案的裁判对同类型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造价鉴定是很常见并且非常重要的环节。实际施工人中途撤场,对于遗留物资价值的评估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承包人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与设备价值的摊销、现场遗留物资的种类等,而不是仅仅计算重置材料、设备的市场价值。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组成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为该案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维护了总包单位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沈阳盛恒成功代理物资索赔案件,挽回近千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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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3年7月发包人A县卫生局将A县医院综合楼项目发包给B建设集团公司总承包,B建设集团公司承包工程后于2014年1月将其中的劳务及分项工程分包给实际施工人C建筑公司施工。2015年3月实际施工人因为资金不足等原因中途撤场,案涉项目由总包单位接手。因该项目为BT项目,工期紧张,实际施工人撤场时对于现场遗留物资逐一登记,并由总包单位接收,但是对于该批物资交接时的状况未作详细描述,也未就如何确定物资价格达成一致协议。现实际施工人认为其现场遗留物资价值1300余万元,并向法院申请资产评估,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认为现场遗留物资价值高达1098万余元。
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总承包单位代理人对此不予认可,经代理人的不懈努力,最终法院采纳代理人观点仅酌定为250万元,仅该项质证意见为代理人减少损失80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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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细节】
实际施工人中途撤场,合同无效或合同解除后,其移交的物资价值计算不应只考虑其撤场时的重置全新市场价值,以此计价并不能反映移交物资的客观情况。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代理人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经验,认为应当综合考虑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组成与剩余材料设备的使用价值折旧,酌情判定移交的物资价值。本案中,法院完全采纳了代理人意见,酌情认定剩余物资的价值为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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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本案的裁判对同类型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造价鉴定是很常见并且非常重要的环节。实际施工人中途撤场,对于遗留物资价值的评估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承包人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与设备价值的摊销、现场遗留物资的种类等,而不是仅仅计算重置材料、设备的市场价值。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组成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为该案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维护了总包单位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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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发包人A县卫生局将A县医院综合楼项目发包给B建设集团公司总承包,B建设集团公司承包工程后于2014年1月将其中的劳务及分项工程分包给实际施工人C建筑公司施工。2015年3月实际施工人因为资金不足等原因中途撤场,案涉项目由总包单位接手。因该项目为BT项目,工期紧张,实际施工人撤场时对于现场遗留物资逐一登记,并由总包单位接收,但是对于该批物资交接时的状况未作详细描述,也未就如何确定物资价格达成一致协议。现实际施工人认为其现场遗留物资价值1300余万元,并向法院申请资产评估,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认为现场遗留物资价值高达109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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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中途撤场,合同无效或合同解除后,其移交的物资价值计算不应只考虑其撤场时的重置全新市场价值,以此计价并不能反映移交物资的客观情况。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代理人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经验,认为应当综合考虑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组成与剩余材料设备的使用价值折旧,酌情判定移交的物资价值。本案中,法院完全采纳了代理人意见,酌情认定剩余物资的价值为250万元。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本案的裁判对同类型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造价鉴定是很常见并且非常重要的环节。实际施工人中途撤场,对于遗留物资价值的评估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承包人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与设备价值的摊销、现场遗留物资的种类等,而不是仅仅计算重置材料、设备的市场价值。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组成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为该案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维护了总包单位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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