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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欠款诉讼可以要精神损失吗?

沈阳欠款诉讼可以要精神损失吗?

  • 分类:服务客户
  • 发布时间: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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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沈阳欠款诉讼可以要精神损失吗?

欠款诉讼,是指欠款人到期未偿还欠款,借款人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是对借款人财产权的救济。欠款诉讼属于财产性诉讼,一般不涉及人身权,那么,这种诉讼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损失吗?盛恒律所为您解答。

一、欠款诉讼可以要精神损失吗

欠款诉讼属于财产性纠纷,未涉及人身权,不能主张精神损失。

法律规定精神损失,是对人身权受损的受害人的精神补偿。而欠款诉讼,只涉及财物,一般不会造成精神损害,不会影响债权人的身心健康。精神损失费并不是随便赔的,其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沈阳欠款诉讼可以要精神损失吗?

欠款不还没有给债权人带来名誉上的损失,也没有肉体上的伤害以及人格权的缺失。所以,是不能主张精神损失的。精神损失的设立,主要是针对侵权行为,特别是侵权人身权的行为,对加害人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无论是对加害人本人还是对其他社会成员都具有警戒和教育作用—侵权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沈阳欠款诉讼可以要精神损失吗?



二、法律规定可以提出精神损失的情形

1.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沈阳欠款诉讼可以要精神损失吗?

4.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所以,欠款诉讼是不能主张精神损失的,即使主张,法院也不会支持。精神损失是针对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欠款诉讼是财产性纠纷,当事人只能主张返还本金,有约定利息的,需返还利息。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需要了解的内容,您可以向盛恒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进行提问。

沈阳欠款诉讼可以要精神损失吗?

【概要描述】沈阳欠款诉讼可以要精神损失吗?

欠款诉讼,是指欠款人到期未偿还欠款,借款人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是对借款人财产权的救济。欠款诉讼属于财产性诉讼,一般不涉及人身权,那么,这种诉讼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损失吗?盛恒律所为您解答。

一、欠款诉讼可以要精神损失吗

欠款诉讼属于财产性纠纷,未涉及人身权,不能主张精神损失。

法律规定精神损失,是对人身权受损的受害人的精神补偿。而欠款诉讼,只涉及财物,一般不会造成精神损害,不会影响债权人的身心健康。精神损失费并不是随便赔的,其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沈阳欠款诉讼可以要精神损失吗?

欠款不还没有给债权人带来名誉上的损失,也没有肉体上的伤害以及人格权的缺失。所以,是不能主张精神损失的。精神损失的设立,主要是针对侵权行为,特别是侵权人身权的行为,对加害人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无论是对加害人本人还是对其他社会成员都具有警戒和教育作用—侵权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沈阳欠款诉讼可以要精神损失吗?



二、法律规定可以提出精神损失的情形

1.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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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所以,欠款诉讼是不能主张精神损失的,即使主张,法院也不会支持。精神损失是针对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欠款诉讼是财产性纠纷,当事人只能主张返还本金,有约定利息的,需返还利息。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需要了解的内容,您可以向盛恒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进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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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诉讼,是指欠款人到期未偿还欠款,借款人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是对借款人财产权的救济。欠款诉讼属于财产性诉讼,一般不涉及人身权,那么,这种诉讼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损失吗?盛恒律所为您解答。

一、欠款诉讼可以要精神损失吗

欠款诉讼属于财产性纠纷,未涉及人身权,不能主张精神损失。

法律规定精神损失,是对人身权受损的受害人的精神补偿。而欠款诉讼,只涉及财物,一般不会造成精神损害,不会影响债权人的身心健康。精神损失费并不是随便赔的,其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沈阳欠款诉讼可以要精神损失吗?

欠款不还没有给债权人带来名誉上的损失,也没有肉体上的伤害以及人格权的缺失。所以,是不能主张精神损失的。精神损失的设立,主要是针对侵权行为,特别是侵权人身权的行为,对加害人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无论是对加害人本人还是对其他社会成员都具有警戒和教育作用侵权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沈阳欠款诉讼可以要精神损失吗?

二、法律规定可以提出精神损失的情形

1.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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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所以,欠款诉讼是不能主张精神损失的,即使主张,法院也不会支持。精神损失是针对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欠款诉讼是财产性纠纷,当事人只能主张返还本金,有约定利息的,需返还利息。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需要了解的内容,您可以向盛恒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进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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