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欠款诉讼可以要精神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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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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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沈阳欠款诉讼可以要精神损失吗?
欠款诉讼,是指欠款人到期未偿还欠款,借款人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是对借款人财产权的救济。欠款诉讼属于财产性诉讼,一般不涉及人身权,那么,这种诉讼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损失吗?盛恒律所为您解答。
一、欠款诉讼可以要精神损失吗
欠款诉讼属于财产性纠纷,未涉及人身权,不能主张精神损失。
法律规定精神损失,是对人身权受损的受害人的精神补偿。而欠款诉讼,只涉及财物,一般不会造成精神损害,不会影响债权人的身心健康。精神损失费并不是随便赔的,其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沈阳欠款诉讼可以要精神损失吗?
欠款不还没有给债权人带来名誉上的损失,也没有肉体上的伤害以及人格权的缺失。所以,是不能主张精神损失的。精神损失的设立,主要是针对侵权行为,特别是侵权人身权的行为,对加害人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无论是对加害人本人还是对其他社会成员都具有警戒和教育作用—侵权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沈阳欠款诉讼可以要精神损失吗?
二、法律规定可以提出精神损失的情形
1.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沈阳欠款诉讼可以要精神损失吗?
4.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所以,欠款诉讼是不能主张精神损失的,即使主张,法院也不会支持。精神损失是针对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欠款诉讼是财产性纠纷,当事人只能主张返还本金,有约定利息的,需返还利息。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需要了解的内容,您可以向盛恒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进行提问。
沈阳欠款诉讼可以要精神损失吗?
【概要描述】沈阳欠款诉讼可以要精神损失吗?
欠款诉讼,是指欠款人到期未偿还欠款,借款人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是对借款人财产权的救济。欠款诉讼属于财产性诉讼,一般不涉及人身权,那么,这种诉讼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损失吗?盛恒律所为您解答。
一、欠款诉讼可以要精神损失吗
欠款诉讼属于财产性纠纷,未涉及人身权,不能主张精神损失。
法律规定精神损失,是对人身权受损的受害人的精神补偿。而欠款诉讼,只涉及财物,一般不会造成精神损害,不会影响债权人的身心健康。精神损失费并不是随便赔的,其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沈阳欠款诉讼可以要精神损失吗?
欠款不还没有给债权人带来名誉上的损失,也没有肉体上的伤害以及人格权的缺失。所以,是不能主张精神损失的。精神损失的设立,主要是针对侵权行为,特别是侵权人身权的行为,对加害人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无论是对加害人本人还是对其他社会成员都具有警戒和教育作用—侵权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沈阳欠款诉讼可以要精神损失吗?
二、法律规定可以提出精神损失的情形
1.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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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所以,欠款诉讼是不能主张精神损失的,即使主张,法院也不会支持。精神损失是针对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欠款诉讼是财产性纠纷,当事人只能主张返还本金,有约定利息的,需返还利息。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需要了解的内容,您可以向盛恒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进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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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款诉讼可以要精神损失吗
欠款诉讼属于财产性纠纷,未涉及人身权,不能主张精神损失。
法律规定精神损失,是对人身权受损的受害人的精神补偿。而欠款诉讼,只涉及财物,一般不会造成精神损害,不会影响债权人的身心健康。精神损失费并不是随便赔的,其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欠款不还没有给债权人带来名誉上的损失,也没有肉体上的伤害以及人格权的缺失。所以,是不能主张精神损失的。精神损失的设立,主要是针对侵权行为,特别是侵权人身权的行为,对加害人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无论是对加害人本人还是对其他社会成员都具有警戒和教育作用—侵权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法律规定可以提出精神损失的情形
1.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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