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夫妻一方所借债务是否是共同债务?
- 分类:服务客户
- 发布时间: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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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沈阳夫妻一方所借债务是否是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提出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未举债的夫妻一方对此不负举证责任;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2014年李某向陈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程某是李某的妻子。陈某将李某、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程某表示,自己对借款不知情,也未在借条上签名,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沈阳夫妻一方所借债务是否是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是夫妻关系,且该笔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二人共同偿还。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原告所出具的借条上无程某签字,原告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李某所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沈阳夫妻一方所借债务是否是共同债务?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将一审、重审进行对比,判决结果发生了反转性的变化,这是由于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实施后,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从夫妻一方转移给了债权人,相应的,举证不力的后果也转由债权人承担。
沈阳夫妻一方所借债务是否是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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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提出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未举债的夫妻一方对此不负举证责任;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2014年李某向陈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程某是李某的妻子。陈某将李某、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程某表示,自己对借款不知情,也未在借条上签名,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沈阳夫妻一方所借债务是否是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是夫妻关系,且该笔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二人共同偿还。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原告所出具的借条上无程某签字,原告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李某所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沈阳夫妻一方所借债务是否是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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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一审、重审进行对比,判决结果发生了反转性的变化,这是由于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实施后,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从夫妻一方转移给了债权人,相应的,举证不力的后果也转由债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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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提出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未举债的夫妻一方对此不负举证责任;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2014年李某向陈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程某是李某的妻子。陈某将李某、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程某表示,自己对借款不知情,也未在借条上签名,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是夫妻关系,且该笔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二人共同偿还。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原告所出具的借条上无程某签字,原告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李某所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沈阳夫妻一方所借债务是否是共同债务?
将一审、重审进行对比,判决结果发生了反转性的变化,这是由于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实施后,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从夫妻一方转移给了债权人,相应的,举证不力的后果也转由债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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