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国外离婚,国内认可么?
- 分类:服务客户
- 发布时间: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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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沈阳国外离婚,国内认可么?盛恒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团队,是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专业代理婚前、婚内、离婚、析产继承等各项婚姻家事类法律服务。团队年均办理案件500件以上。现将团队经办案件改编为通俗易懂的案例,分享给大家。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沈阳国外离婚,国内认可么?
【案例简述】
2004年,王某和吴某在大学读书时相识相恋,2006年3月15日在国内办理登记结婚,2007年4月婚生子王某1出生。2010年,王某到美国工作,在此期间,双方不断发生矛盾,2010年,双方在美国签订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了分割,并于2014年在美国纽约最高法院诉讼离婚,美国纽约最高院已经作出编号为XX的离婚判决,且该判决一经入档生效,所以王某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便在2016年开始与李某同居。2016年吴某以王某与婚外异性同居为由,在国内起诉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王某辩称,我和吴某已经在美国法院有离婚判决书了,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吴某无权再次起诉离婚。但是法院竟然受理了!直至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和吴某离婚,对双方财产作出分割,并认定王某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判决王某对吴某进行损害赔偿若干元。王某也没反过神儿来。
沈阳国外离婚,国内认可么?
【案例解析】
盛恒团队律师解释说,王某与吴某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取得离婚判决,但双方均未就该离婚判决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故在国内不具有判决既判力。在这种情况下,不妨碍吴某另行向国内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国内法院也固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沈阳国外离婚,国内认可么?
【经验分享】
盛恒团队律师根据已有的诉讼经验,分享一些关于涉外婚姻离婚诉讼的法律知识:
第一,关于外国离婚判决作出后,如何申请国内认可其效力;当事人向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个人信息外,还需要写明判决由哪个国家做出,做出的时间和判决结果,及双方应诉情况等。
当然,和众多涉外案件一样,需要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第二,不是所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国内法院申请,均可以得到承认,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下列离婚判决国内法院是不予认可的:
1. 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经法院审核无误,最终法院会以裁定的方式作出,该裁定书一经送达,便发生法律效力,不能进行上诉。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法院作出的裁定只会承认外国法院关于离婚的效力,此裁定书并不会处分或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如双方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有争议,均需要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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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述】
2004年,王某和吴某在大学读书时相识相恋,2006年3月15日在国内办理登记结婚,2007年4月婚生子王某1出生。2010年,王某到美国工作,在此期间,双方不断发生矛盾,2010年,双方在美国签订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了分割,并于2014年在美国纽约最高法院诉讼离婚,美国纽约最高院已经作出编号为XX的离婚判决,且该判决一经入档生效,所以王某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便在2016年开始与李某同居。2016年吴某以王某与婚外异性同居为由,在国内起诉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王某辩称,我和吴某已经在美国法院有离婚判决书了,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吴某无权再次起诉离婚。但是法院竟然受理了!直至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和吴某离婚,对双方财产作出分割,并认定王某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判决王某对吴某进行损害赔偿若干元。王某也没反过神儿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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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恒团队律师解释说,王某与吴某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取得离婚判决,但双方均未就该离婚判决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故在国内不具有判决既判力。在这种情况下,不妨碍吴某另行向国内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国内法院也固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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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于外国离婚判决作出后,如何申请国内认可其效力;当事人向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个人信息外,还需要写明判决由哪个国家做出,做出的时间和判决结果,及双方应诉情况等。
当然,和众多涉外案件一样,需要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第二,不是所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国内法院申请,均可以得到承认,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下列离婚判决国内法院是不予认可的:
1. 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经法院审核无误,最终法院会以裁定的方式作出,该裁定书一经送达,便发生法律效力,不能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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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王某和吴某在大学读书时相识相恋,2006年3月15日在国内办理登记结婚,2007年4月婚生子王某1出生。2010年,王某到美国工作,在此期间,双方不断发生矛盾,2010年,双方在美国签订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了分割,并于2014年在美国纽约最高法院诉讼离婚,美国纽约最高院已经作出编号为XX的离婚判决,且该判决一经入档生效,所以王某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便在2016年开始与李某同居。2016年吴某以王某与婚外异性同居为由,在国内起诉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王某辩称,我和吴某已经在美国法院有离婚判决书了,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吴某无权再次起诉离婚。但是法院竟然受理了!直至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和吴某离婚,对双方财产作出分割,并认定王某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判决王某对吴某进行损害赔偿若干元。王某也没反过神儿来。
【案例解析】
盛恒团队律师解释说,王某与吴某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取得离婚判决,但双方均未就该离婚判决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故在国内不具有判决既判力。在这种情况下,不妨碍吴某另行向国内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国内法院也固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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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和众多涉外案件一样,需要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第二,不是所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国内法院申请,均可以得到承认,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下列离婚判决国内法院是不予认可的:
1. 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经法院审核无误,最终法院会以裁定的方式作出,该裁定书一经送达,便发生法律效力,不能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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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恒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发展总部位于中国•沈阳,业务总部设于中国•上海,欧洲总部设于德国•法兰克福。目前已经设立全资分所二十余家,业务已覆盖我国,辐射全球。历经二十余年的打造与发展,盛恒已成为集全球化、规模化、品牌化、信息化为一体的全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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