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杀人罪律师
- 分类:服务客户
- 发布时间:2021-09-16
- 访问量:
【概要描述】盛恒:杀人罪辩护经典案例
(一)案情简介
被害人A某、B某因阻止被告人C某家修建新房,与被告人C某的父母发生厮打,C某恰巧经过,遂上前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A某胸腹部数刀,A某掉进地基坑内,C某又下至坑内再次朝A某1颈背部、腹部捅刺数刀。其后,被告人C某爬出地基坑又朝被害人B某面部、胸部等部位连捅数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A某、B某被周围群众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A某胸部损伤致右肺破裂评定为重伤二级,全身多处刀刺伤致多处皮肤裂伤评定为轻伤一级,颈部损伤致脊髓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B某全身多处刀刺伤致多处皮肤裂伤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C某后向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C某不能理智处理纠纷矛盾,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C某的妹妹委托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一审辩护。
盛恒:杀人罪辩护经典案例
(二)裁判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C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盛恒:杀人罪辩护经典案例
(三)案例评析
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辩护人从犯罪的构成要件着手,综合分析本案起因、犯罪动机、作案工具及犯罪后果,强调C某主观上仅是通过捅刺被害人的极端手段达到使被害人产生恐惧继而放弃阻拦施工的目的,其并不存在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并未形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特征,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沈阳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数次与委托人、承办法官、被害人代理律师沟通调解,通过多方努力,最终达成附带民事调解,被害人自愿出具了谅解书,为刑事部分判决奠定了基础,最终实现了化解相邻矛盾和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沈阳杀人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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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被害人A某、B某因阻止被告人C某家修建新房,与被告人C某的父母发生厮打,C某恰巧经过,遂上前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A某胸腹部数刀,A某掉进地基坑内,C某又下至坑内再次朝A某1颈背部、腹部捅刺数刀。其后,被告人C某爬出地基坑又朝被害人B某面部、胸部等部位连捅数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A某、B某被周围群众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A某胸部损伤致右肺破裂评定为重伤二级,全身多处刀刺伤致多处皮肤裂伤评定为轻伤一级,颈部损伤致脊髓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B某全身多处刀刺伤致多处皮肤裂伤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C某后向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C某不能理智处理纠纷矛盾,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C某的妹妹委托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一审辩护。
盛恒:杀人罪辩护经典案例
(二)裁判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C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盛恒:杀人罪辩护经典案例
(三)案例评析
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辩护人从犯罪的构成要件着手,综合分析本案起因、犯罪动机、作案工具及犯罪后果,强调C某主观上仅是通过捅刺被害人的极端手段达到使被害人产生恐惧继而放弃阻拦施工的目的,其并不存在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并未形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特征,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沈阳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数次与委托人、承办法官、被害人代理律师沟通调解,通过多方努力,最终达成附带民事调解,被害人自愿出具了谅解书,为刑事部分判决奠定了基础,最终实现了化解相邻矛盾和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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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被害人A某、B某因阻止被告人C某家修建新房,与被告人C某的父母发生厮打,C某恰巧经过,遂上前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A某胸腹部数刀,A某掉进地基坑内,C某又下至坑内再次朝A某1颈背部、腹部捅刺数刀。其后,被告人C某爬出地基坑又朝被害人B某面部、胸部等部位连捅数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A某、B某被周围群众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A某胸部损伤致右肺破裂评定为重伤二级,全身多处刀刺伤致多处皮肤裂伤评定为轻伤一级,颈部损伤致脊髓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B某全身多处刀刺伤致多处皮肤裂伤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C某后向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C某不能理智处理纠纷矛盾,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C某的妹妹委托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一审辩护。
(二)裁判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C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三)案例评析
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辩护人从犯罪的构成要件着手,综合分析本案起因、犯罪动机、作案工具及犯罪后果,强调C某主观上仅是通过捅刺被害人的极端手段达到使被害人产生恐惧继而放弃阻拦施工的目的,其并不存在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并未形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特征,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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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恒荣获“2019-2022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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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恒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发展总部位于中国•沈阳,业务总部设于中国•上海,欧洲总部设于德国•法兰克福。目前已经设立全资分所二十余家,业务已覆盖我国,辐射全球。历经二十余年的打造与发展,盛恒已成为集全球化、规模化、品牌化、信息化为一体的全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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