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记录≠借贷成立!盛恒律师辩护意见被全盘采纳,原告诉请被驳回
- 分类:精选案例
- 发布时间: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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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在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存在一个误区:只要有转账流水、转账记录,就能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就能让对方还钱。但事实并非如此!
转账记录≠借贷成立!盛恒律师辩护意见被全盘采纳,原告诉请被驳回
【概要描述】在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存在一个误区:只要有转账流水、转账记录,就能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就能让对方还钱。但事实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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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存在一个误区:只要有转账流水、转账记录,就能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就能让对方还钱。但事实并非如此!
转账记录仅仅是资金交付的凭证,无法直接等同于“借贷合意”。一旦对方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合作关系,仅凭转账记录的借贷主张,大概率会因证据不足面临呗法院驳回的风险。
近日,盛恒律师事务所冯琳琳律师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最终全额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我方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20.8万款项定性:是个人借款还是经营出资?
原告孙某和被告吕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后续双方存在商业合作往来。2016年至2017年期间,孙某先后两次向吕某转账,累计金额20.8万元:2016年9月银行转账20万元,2017年6月微信转账8000元。
款项交付后,双方因资金性质产生分歧,孙某一纸诉状将吕某诉至法院:
原告诉求:凭转账记录主张借贷,要求全额还款
孙某坚称,案涉20.8万元均为其向吕某出借的个人借款,自己有完整的转账记录,吕某应全额偿还借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反驳:款项为合作运营资金,无任何借贷关系
为此吕某找到盛恒律所冯琳琳律师,吕某明确表示双方根本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这笔20.8万元的款项并非个人借款,而是双方合作经营公司的项目运营资金。
吕某介绍,双方早已达成口头合作约定,合作模式清晰明确:吕某负责提供项目资源、对接合作渠道,孙某负责出资垫付项目运营成本,案涉款项正是孙某履行合作义务的经营性支出,并非个人借款。
盛恒律师:还原合作事实,反驳原告虚假主张
原告孙某可以提供银行、微信完整转账流水,被告吕某确说双方仅为口头合作约定,无书面合作协议,资金往来也无明确备注。
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并非“有没有转账”,而是转账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什么。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孙某仅凭转账记录主张借贷,吕某抗辩系其他债务并举证成立后,孙某需进一步举证“借贷合意”,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围绕这一核心裁判规则,盛恒律师还原双方合作经营的事实:
调取项目证明,印证合作模式
律师调取并提交《某项目规划及改造委托协议书》,协议明确案涉项目合作方且吕某为该项目的官方联系人,与上述“资源+资金”合作模式完全吻合。
梳理工商登记,佐证长期合作关系
查实双方合作经营的某投资公司的工商信息,结合该公司股权变更记录、运营沟通记录可知,孙某与吕某的配偶长期通过微信、电话密集沟通公司运营、项目推进事宜,足以证明双方并非借贷关系,而是商业合作伙伴。
庭审辩护,直指核心漏洞
盛恒律师在庭审中发表辩护意见,原告孙某仅有转账记录,无任何借贷沟通记录、无借条、无利息约定、无还款期限约定,完全不符合民间借贷的常规交易特征。同时,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中,从未明确提及“借款”,被告吕某也未认可借贷事实,无任何借贷合意佐证。
法院终审:采纳盛恒律师辩护意见,驳回原告诉请
经法庭充分审理、举证质证,法院完全采纳盛恒律师的意见。
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结合被告吕某提交的证据,双方之间存在生意往来,孙某需进一步证明双方之间的转款系个人借款,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而孙某仅对吕某提交的证据予以陈述性的反驳,且坚持主张双方之间的款项性质为借款,但并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与吕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
律师普法:民间借贷相关高频法律常识
本案是典型的民间借贷举证责任纠纷,也是生活中高频高发的法律纠纷。很多当事人误以为“有转账记录就能赢官司”,实则是法律误区。
转账记录≠借贷关系成立
民间借贷成立的核心是借贷合意+资金交付,二者缺一不可。转账流水仅能证明钱转出去了,无法证明是借款。若双方存在合作、合伙、投资、还款等其他经济往来,仅凭转账记录的借贷主张大概率不被法院支持。
借贷举证责任有明确层级
原告凭转账记录起诉借贷,被告举证证明款项为其他债务/经营支出后,举证责任重新回归原告,原告必须进一步佐证借贷合意,若无法进一步举证,将因举证不能承担败诉风险。
法院不予认定民间借贷的常见情形:
1、双方存在合作经营、项目投资关系,款项为经营性出资;
2、无借条、无借款沟通、无利息/还款约定,交易模式不符合借贷常理;
3、转账备注、聊天记录、履行行为体现为投资、垫资、分红款;
4、款项往来对应具体项目、公司运营支出,并非个人无偿出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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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恒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发展总部位于中国•沈阳,业务总部设于中国•上海,欧洲总部设于德国•法兰克福。目前已经设立全资分所二十余家,业务已覆盖我国,辐射全球。历经二十余年的打造与发展,盛恒已成为集全球化、规模化、品牌化、信息化为一体的全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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