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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门店陷500万侵权索赔案,盛恒律师团队硬核辩护降损免责

高尔夫门店陷500万侵权索赔案,盛恒律师团队硬核辩护降损免责

  • 分类:精选案例
  • 发布时间:202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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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一家文化体育公司因门店使用的 16 台高尔夫模拟器软件,被韩国企业索赔超 514 万元。关键时刻,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与精准的辩护策略,不仅助力该文化体育公司大幅降低经济损失,更成功排除连带责任风险,用实际行动彰显了律所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的硬实力。

高尔夫门店陷500万侵权索赔案,盛恒律师团队硬核辩护降损免责

【概要描述】一家文化体育公司因门店使用的 16 台高尔夫模拟器软件,被韩国企业索赔超 514 万元。关键时刻,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与精准的辩护策略,不仅助力该文化体育公司大幅降低经济损失,更成功排除连带责任风险,用实际行动彰显了律所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的硬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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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文化体育公司因门店使用的 16 台高尔夫模拟器软件,被韩国企业索赔超 514 万元。关键时刻,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与精准的辩护策略,不仅助力该文化体育公司大幅降低经济损失,更成功排除连带责任风险,用实际行动彰显了律所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的硬实力。

高尔夫门店突陷侵权纠纷,索赔金额持续攀升

某体育文化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室内高尔夫运营的企业,为满足门店经营需求,从一家科技公司采购了 16 套高尔夫模拟器设备及配套软件安装在其经营的门店内,为消费者提供模拟高尔夫体验服务。

本以为是一次常规的经营采购,却让体育文化公司卷入了一场高额索赔的知识产权纠纷。涉案软件的著作权方韩国某公司(以下简称“韩国公司”)称,体育文化公司使用的软件是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的盗版产品,体育文化公司的商业使用行为已构成侵权,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韩国公司的索赔诉求不断加码。最初仅针对文化体育公司,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使用侵权软件、公开澄清道歉,同时赔偿 110 万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随后,韩国公司又以软件来源为由,申请追加科技公司为共同被告,并将索赔金额调整为:两家公司连带赔偿 500 万元经济损失及 14.2594.49万元合理支出,两项金额合计 514余万元。

盛恒律师团队深入研判,制定精准辩护策略

面对突如其来的诉讼和高额索赔,文化体育公司委托盛恒律师事务所的于丽红律师团队处理此案。

律师团队首先聚焦案件核心争议点:文化体育公司是否存在侵权故意以及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通过多次前往其门店实地调查,查阅大量采购合同、财务凭证、经营记录,并与该公司负责人及员工深入沟通,律师团队发现了关键线索:经营场所内除了涉案的 16 套软件设备外,还合法采购并使用了 10 余套韩国公司品牌的正版软件,且一直按照规定支付正版软件的网络服务费,这表明文化体育公司本身具有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并非刻意使用盗版软件。

同时,律师团队在梳理采购流程时发现,文化体育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了两份正式的《高尔夫模拟器设备销售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不同软件的配套设备及价格,文化体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款项,整个采购过程符合正常商业交易流程,不存在与科技公司恶意串通的情形。

基于以上研判,盛恒律师团队为文化体育公司制定了 “否认侵权故意 + 排除连带责任 + 降低损失金额” 的三层辩护策略,力求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维护文化体育公司的合法权益。

专业辩护直击要害 粉碎高额索赔诉求

庭审现场,面对对方的强势主张,盛恒律师团队沉着应对,逐一展开反驳。

在侵权故意的认定上,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文化体育公司采购正版软件的合同、付款凭证、网络服务费缴纳记录等证据,证明该公司长期以来持续使用正版软件,具有尊重知识产权的一贯行为,此次采购涉案软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侵权故意。

针对连带责任的争议,律师团队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指出构成共同侵权需具备 “共同故意 + 共同行为” 的要件。本案中,文化体育公司与科技公司仅为设备买卖关系,韩国公司主张的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在赔偿金额的争议上,韩国公司以正版软件的市场售价及网络服务费为依据,按 16 套设备、暂估单价 21 万元计算,主张损失约 336 万元,并要求按 1.5 倍计算惩罚性赔偿。律师团队对此提出质疑,指出韩国公司提交的参考合同中包含设备及软件的成套售价,未单独列明软件价格,无法准确证明软件的实际价值;同时,文化体育公司提交的经营收支明细显示,自营业以来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并未因使用涉案软件获得额外收益,韩国公司主张的高额损失与实际情况不符。

胜诉:大幅降损 + 排除连带责任 盛恒实力获认可

最终,法院采纳了盛恒律师团队的部分辩护意见,作出判决:文化体育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侵害,并赔偿韩国公司经济损失 50 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 1.22 万元,共计 51.22 万元;相较于韩国公司最初针对文化体育公司主张的 110 万元索赔额,降幅超过 50%,且文化体育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而科技公司因被认定为侵权软件的制作者、出版者,需立即停止侵害(停止制作、出版软件及复制件)、在所在地区公开媒体上向韩国公司刊载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 110 万元、维权合理支出 5 万元及惩罚性赔偿 165 万元,共计 280 万元。

在盛恒律师团队的专业辩护下,公司成功避免了承担数百万元连带责任的风险,大幅降低了经济损失。而这一案例,也充分展现了盛恒律师事务所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实力。

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当下,盛恒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严谨的服务态度,为更多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助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规避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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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07 11: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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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恒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发展总部位于中国•沈阳,业务总部设于中国•上海,欧洲总部设于德国•法兰克福。目前已经设立全资分所二十余家,业务已覆盖我国,辐射全球。历经二十余年的打造与发展,盛恒已成为集全球化、规模化、品牌化、信息化为一体的全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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