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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反转!盛恒律师三招为保险公司省1/5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案反转!盛恒律师三招为保险公司省1/5赔偿

  • 分类:精选案例
  • 发布时间: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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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在外省某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中,盛恒律师作为一家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能力和精准的抗辩策略,成功推动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了原告关于配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为保险公司避免了不必要的赔偿支出,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参考。

交通事故赔偿案反转!盛恒律师三招为保险公司省1/5赔偿

【概要描述】在外省某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中,盛恒律师作为一家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能力和精准的抗辩策略,成功推动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了原告关于配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为保险公司避免了不必要的赔偿支出,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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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省某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中,盛恒律师作为一家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能力和精准的抗辩策略,成功推动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了原告关于配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为保险公司避免了不必要的赔偿支出,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参考。

案例回顾:交通事故致死亡 配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引诉讼

2019年8月30日,张某驾驶机动车与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产生医疗费980元。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与张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张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50万元保额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徐某的配偶马某(时年68周岁)及四名子女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其中核心诉求之一是马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近6万元。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诉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万余元。保险公司对“支持马某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判项不服,委托盛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起上诉,主张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律师精准拆解法律要件 击破诉求合理性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马某作为死者徐某的配偶,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被扶养人”的条件,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得到支持。面对一审不利判决,盛恒律师从法律要件、事实证据、司法逻辑三个维度展开精准抗辩:

(一)厘清“扶养”在司法解释中的特定含义

原告以《民法典》(原《婚姻法》)中“夫妻有相互扶养义务”为由,主张马某符合被扶养人条件。律师指出,《民法典》中的“扶养”是广义概念,涵盖夫妻间扶养、父母对子女抚养、子女对父母赡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扶养”,其本质是“受害人基于自身劳动能力和收入,对特定近亲属承担的生活供养义务”,核心指向“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成年子女对无劳动能力父母的赡养”,且需以“受害人具备扶养能力”为前提,不能简单等同于广义的夫妻扶养义务。

(二)事实证明:受害人无实际扶养能力

律师在庭审中强调,徐某死亡时已近71周岁,远超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无证据证明其仍有稳定收入来源,其自身已属于需子女赡养的对象,客观上不具备为马某提供生活供养的能力。而原告仅以“马某年满68周岁推定丧失劳动能力”为由主张权利,却忽略了“受害人自身扶养能力”这一关键前提,不符合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构成要件。

(三)避免赡养义务不当转移

针对一审判决可能导致“将马某四名成年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转由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承担”的问题,律师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马某的四名成年子女依法负有赡养义务,这是法定责任,不应因交通事故而转移给保险公司。若支持该项诉求,既违背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不符合普通民众对司法公平的认知,缺乏司法合理性。

法院终审改判 明确“被扶养人”认定条件

二审法院充分采纳了盛恒律师的抗辩观点,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后,采纳律师抗辩意见,驳回被扶养人生活费主张:判定保险公司赔偿马某及四名子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万余元(扣除一审支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认定“被扶养人”需同时满足“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和“受害人具备扶养能力”两个条件。本案中徐某已超退休年龄,无扶养能力,马某的赡养义务应由其子女承担,故对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主张不予支持——这一裁判逻辑与盛恒律师的抗辩意见完全一致。

深耕行业26年,盛恒律师事务所凭借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为企业及个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在各类复杂纠纷中多次实现“一审败诉、二审改判”、“争议焦点突破”等成果,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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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07 11: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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