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分类
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王XX系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起诉二家保险公司索要保险赔款。
【盛恒成果】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调解,其中,一家保险公司不同意调解,而我方与第三者达成和解,为争取减损,代理人与原告通过自认方式在判决中达成和解,最终法院确认保险公司与原告的理赔数额。通过本案例,明确了在多家保险公司的理赔诉讼中,可通过与原告单方和解方式,自认赔款数额而达到减损目的,避免其他保险公司不同意调解而导致增加赔款的情况出现。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底部简介
发布时间:2021-09-07 11:37:27
盛恒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发展总部位于中国•沈阳,业务总部设于中国•上海,欧洲总部设于德国•法兰克福。目前已经设立全资分所二十余家,业务已覆盖我国,辐射全球。历经二十余年的打造与发展,盛恒已成为集全球化、规模化、品牌化、信息化为一体的全球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
底部联系我们
发布时间:2021-11-04 16:42:23
联系电话:400-6180400 | |
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号市府恒隆办公楼62层 | |
电子邮箱:shengheng_hr@163.com |
底部二维码
发布时间:2021-09-07 12:00:30
微信公众号
快手号
抖音号
© 2021 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 辽ICP备13000363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