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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沈阳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某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案

【经典案例】沈阳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某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案

【概要描述】

【经典案例】沈阳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某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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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所作为辽宁某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新公司”)破产管理人,未予支持沈阳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德公司”)对某新公司九栋房产享有所有权的主张。某德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九栋房产享有所有权并行使取回权。

 

【盛恒成果】

管理人代表某新公司应诉,提出某德公司不能仅依据《合作协议》,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即取得诉争九栋房产的物权性质的权利,因为违反了物权登记原则。另外本案也不应适用《破产案件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认定某德公司享有取回权。因为该规定是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所制定的司法解释,随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施行,尤其是《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对不应认定为破产财产的情形,作出了不同于《破产案件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所以即使《破产案件规定》尚未被明确废止的情况下,也因与新的《破产法》规定相抵触而不应再适用。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管理人意见,驳回某德公司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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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07 11: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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