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1年,陈某某提交护照办理了两笔一年期定期存款,但到期后没有支取而一直自动转存。2014年,存款人之子姚某某持陈某某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全部存单原件,要求办理该笔存单的提前支取。中国银行某分行营业部根据提前支取存款的规定,要求其提交存款人办理存款时的证件原件,但其不但不予提供,还大闹某分行营业部网点,并报警找来警察称“中行诈骗”,“侵吞存款”。某分行工作人员多次向其明示要依法、依规办事,但考虑到存款人如果健在已是高龄,可以提供上门服务,要求其提供存款人陈某某的相关信息。姚某某非但拒绝,还多次阻碍中国银行对存款人的取款意愿进行当面核实。即使这样,分行工作人员还是多次走访存款人退休前工作单位及其可能居住的疗养院和名下的房屋,但均没有见到存款人本人。2015年,中国银行收到了原告为陈某某的诉讼传票。
【盛恒成果】
我所律师接受中国银行某分行的委托后,依法向审理法院提出了合理申请,延长了庭审准备时间,搜集了全部有利于中国银行的证据材料,并在庭审时详细陈述了姚某某不符合取款条件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以及中国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合法、合理并完全尽责地履行了存款合同义务。姚某某庭审中见状,又大闹法庭,主审法官只能找来两名人民陪审员帮助审理。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耐心向法庭出具了全部法律规定和相关法规,并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了陈某某的出入境记录。人民法院到出入境部门查询得知,陈某某2003年出境后没有入境。我所律师将该组证据也提交法庭,以证明姚某某本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代理人身份。人民法院经过调查,认为中国银行尽到了义务,最终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驳回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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