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案例
SELECTED CASE
资讯分类
>
>
>
【经典案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与某东公司、刘某某、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经典案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与某东公司、刘某某、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概要描述】

【经典案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与某东公司、刘某某、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概要描述】

详情

【案情简介】

中行与某东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抵押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抵押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中行与某金设公司、某东投资集团公司、刘某某、徐某某签订的各保证合同第四条约定:“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盛恒成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未约定抵押、保证的实现顺序,判决中行在要先执行抵押房产,保证人在抵押房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还款责任。

中行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对上述条款的理解应为,在本抵押合同之外,如果还有其他物的担保或者保证的,中行有权决定在抵押合同项下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既可以先实现抵押合同中物的抵押权,后实现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权利,也可以先实现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权利,后实现抵押合同中物的抵押权,也可以抵押权利和保证权利同时行使。根据上述条款,可以认定中行与东一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及中行与其他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对中行实现债权是有明确约定的,即中行有权行使抵押权利和保证权利的先后顺序。一审认定双方没有约定借款人的抵押担保和保证人的保证先后顺序,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底部简介

发布时间:2021-09-07 11:37:27

盛恒律师事务所

 

盛恒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发展总部位于中国•沈阳,业务总部设于中国•上海,欧洲总部设于德国•法兰克福。目前已经设立全资分所二十余家,业务已覆盖我国,辐射全球。历经二十余年的打造与发展,盛恒已成为集全球化、规模化、品牌化、信息化为一体的全球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

底部联系我们

发布时间:2021-11-04 16:42:23
电话 联系电话:400-6180400
地址 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号市府恒隆办公楼62层
邮箱 电子邮箱:shengheng_hr@163.com

底部二维码

发布时间:2021-09-07 12:00:30

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

二维码

快手号

二维码

抖音号

© 2021 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     辽ICP备13000363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沈阳  

盛恒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