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保证期间债务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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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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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沈阳保证期间债务诉讼时效
沈阳最好的律师事务所,高口碑、高胜诉率律师事务所,盛恒律师事物所, 1999年建所,专业律师为你的权益保驾护航。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客体不同。
在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相互的关系中,保证人对债权人负担的是保证债务,相对应,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的保证债权,此债权具有特殊性,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所允诺的义务对债权人而言只是期待权,并不具有现实的效力。换言之,债权人只有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向保证人发给给付要求时,债权始生效力。而一般债权的请求权,只要债务履行期限届至,债务人就有履行给付的义务,就发生效力,不以债权人发给给付要求为生效条件。
沈阳保证期间债务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是为保证人利益而设的,众所周知,保证人在保证主债权债务关系中只有义务而无权利,保证期间的价值就在于维持原事实状态,(即债权人不享有现实请求权),而对否定原事实状态的权利的行使进行期限界定,而这种权利也就称为形成权,它的行使使双方之间形成了现实债权债务关系,使保证债权的请求权得以成立。
沈阳保证期间债务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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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合同问题,但是自己不懂法、没时间,怎么办?那就来盛恒律师事务所。无论你遇到的是单方面违约、双方违约、无效合同,还是医疗纠纷、保险理赔、工程建筑纠纷,都有专业律师为你排忧解难。量身定制解决方案,电话预约快速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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