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离婚诉讼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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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持已生效的债务纠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则主张该债务系伪造或者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究竟应如何认定债务的性质?
沈阳离婚诉讼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是针对债权人提起的以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被告的债务诉讼,而在离婚诉讼中确定债务性质应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来分析,考虑两个判断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举债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讼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沈阳离婚诉讼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划分
双方合意事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债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与离婚诉讼的特点一脉相承,即解决婚姻内部权利义务的分担问题;从举证能力方面来看,离婚诉讼当事人为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入支出情况一般应当是知悉的,对是否存在举债合意、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举证能力上势均力敌。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其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即便一方持已生效的债务纠纷法律文书作为证据,也不能机械地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要防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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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恒作为一家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和积淀,在民事诉讼与仲裁、刑事辩护、损害赔偿、建筑工程与房地产、行政诉讼、金融与保险、公司并购重组与破产清算、税务筹划、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知识产权、涉外法律、海商海事、公司法律顾问、海外投资等领域形成了专业资深的法律服务团队。盛恒在金融领域一直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为数十家大型国有及商业银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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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是针对债权人提起的以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被告的债务诉讼,而在离婚诉讼中确定债务性质应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来分析,考虑两个判断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举债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讼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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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合意事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债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与离婚诉讼的特点一脉相承,即解决婚姻内部权利义务的分担问题;从举证能力方面来看,离婚诉讼当事人为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入支出情况一般应当是知悉的,对是否存在举债合意、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举证能力上势均力敌。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其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即便一方持已生效的债务纠纷法律文书作为证据,也不能机械地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要防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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