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债务清偿有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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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沈阳债务清偿有哪些原则
债务问题怎么样可以起诉对方,起诉对方,委托经验丰富的律师增加胜算。盛恒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所,口碑好。
(一)接受继承与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相统一原则
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一并接受,不能只享受财产权利而不承担财产义务。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同时依法接受了债务清偿责任;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债务。我国《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典》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沈阳债务清偿有哪些原则
(二)限定继承原则
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超过部分可以不予清偿。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清偿的不在此限。”此即《民法典》关于限定继承的规定。
(三)特定遗产债务的清偿不受限定继承范围限制的原则
被继承人生前为继承人的需要所欠的债务和继承人应尽扶养义务而没有尽到义务致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清偿时不以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应负无限的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应以自己的固有财产进行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因继承人能尽而不尽扶养义务所欠的债务,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继承人仍应负清偿责任。”
沈阳债务清偿有哪些原则
(四)应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原则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此规定体现了养老育幼、保障残疾人生活的原则,不但遗嘱人立遗嘱、继承人分割遗产,而且清偿遗产债务都应当严格遵循这一原则,为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明确指出:“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清偿债务。”因此,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沈阳债务清偿有哪些原则
(五)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
遗赠是被继承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死后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所谓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即是在被继承人负有遗产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债务,如留有剩余的遗产才执行遗赠。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继承人利用遗赠逃避债务。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盛恒作为一家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和积淀,在民事诉讼与仲裁、刑事辩护、损害赔偿、建筑工程与房地产、行政诉讼、金融与保险、公司并购重组与破产清算、税务筹划、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知识产权、涉外法律、海商海事、公司法律顾问、海外投资等领域形成了专业资深的法律服务团队。盛恒在金融领域一直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为数十家大型国有及商业银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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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受继承与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相统一原则
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一并接受,不能只享受财产权利而不承担财产义务。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同时依法接受了债务清偿责任;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债务。我国《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典》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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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定继承原则
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超过部分可以不予清偿。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清偿的不在此限。”此即《民法典》关于限定继承的规定。
(三)特定遗产债务的清偿不受限定继承范围限制的原则
被继承人生前为继承人的需要所欠的债务和继承人应尽扶养义务而没有尽到义务致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清偿时不以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应负无限的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应以自己的固有财产进行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因继承人能尽而不尽扶养义务所欠的债务,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继承人仍应负清偿责任。”
沈阳债务清偿有哪些原则
(四)应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原则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此规定体现了养老育幼、保障残疾人生活的原则,不但遗嘱人立遗嘱、继承人分割遗产,而且清偿遗产债务都应当严格遵循这一原则,为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明确指出:“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清偿债务。”因此,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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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
遗赠是被继承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死后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所谓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即是在被继承人负有遗产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债务,如留有剩余的遗产才执行遗赠。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继承人利用遗赠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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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恒作为一家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和积淀,在民事诉讼与仲裁、刑事辩护、损害赔偿、建筑工程与房地产、行政诉讼、金融与保险、公司并购重组与破产清算、税务筹划、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知识产权、涉外法律、海商海事、公司法律顾问、海外投资等领域形成了专业资深的法律服务团队。盛恒在金融领域一直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为数十家大型国有及商业银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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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受继承与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相统一原则
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一并接受,不能只享受财产权利而不承担财产义务。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同时依法接受了债务清偿责任;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债务。我国《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典》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二)限定继承原则
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超过部分可以不予清偿。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清偿的不在此限。”此即《民法典》关于限定继承的规定。
(三)特定遗产债务的清偿不受限定继承范围限制的原则
被继承人生前为继承人的需要所欠的债务和继承人应尽扶养义务而没有尽到义务致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清偿时不以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应负无限的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应以自己的固有财产进行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因继承人能尽而不尽扶养义务所欠的债务,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继承人仍应负清偿责任。”
(四)应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原则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此规定体现了养老育幼、保障残疾人生活的原则,不但遗嘱人立遗嘱、继承人分割遗产,而且清偿遗产债务都应当严格遵循这一原则,为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明确指出:“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清偿债务。”因此,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五)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
遗赠是被继承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死后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所谓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即是在被继承人负有遗产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债务,如留有剩余的遗产才执行遗赠。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继承人利用遗赠逃避债务。
盛恒作为一家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和积淀,在民事诉讼与仲裁、刑事辩护、损害赔偿、建筑工程与房地产、行政诉讼、金融与保险、公司并购重组与破产清算、税务筹划、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知识产权、涉外法律、海商海事、公司法律顾问、海外投资等领域形成了专业资深的法律服务团队。盛恒在金融领域一直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为数十家大型国有及商业银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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