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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无效民事行为及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有什么

沈阳无效民事行为及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有什么

  • 分类:服务客户
  • 发布时间:2022-03-02
  • 访问量:

【概要描述】沈阳无效民事行为及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有什么

有法律问题不知道该怎么解决,随便找律师怕被坑,先进行免费咨询在做决定。盛恒律师事务所,24小时全天可咨询,全国优秀律所,服务质量有保障。

所谓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法律上当然无效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行为。这里,法律上的无效和不发生效力,是指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说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沈阳无效民事行为及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有什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共有七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沈阳无效民事行为及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有什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

  (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两种:(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之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消。

 

盛恒沈阳经济律师温馨提示

遇到债务纠纷,但是自己不懂法、没时间,怎么办?那就来盛恒律师事务所! 合同债务、金融债务、离婚债务,都可以在我们的律师团队找到对口的专业律师。量身定制解决方案,电话预约快速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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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无效民事行为及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有什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共有七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沈阳无效民事行为及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有什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

  (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两种:(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之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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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法律上当然无效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行为。这里,法律上的无效和不发生效力,是指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说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沈阳无效民事行为及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有什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共有七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沈阳无效民事行为及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有什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

  (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两种:(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之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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