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借款人死亡能否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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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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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沈阳借款人死亡能否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欠钱不还起诉对方要什么材料?都有什么流程?选择委托律师办理更安心。盛恒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多年债务纠纷案件经验,专治老赖不还钱,经验丰富,回款速度快,胜诉率高。
赵先生向吴女士借款2万元,约定1年后偿还,陈先生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不料赵先生死于交通事故。吴女士多次向赵先生的家属及陈先生催要欠款未果,将保证人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偿还借款。作为保证人,陈先生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近日,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沈阳借款人死亡能否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先生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首先,虽然借款人死亡,但借款履行期未届满,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应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所以在借款到期前,陈先生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其次,借款人赵先生死亡后,其亲属有偿还的可能,且其遗产继承人也继承了赵先生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来偿还。故应驳回原告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先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虽然借款未到期,但借款人的死亡致使借款合同终止,且借款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出借人吴女士和借款人赵先生、连带责任担保人陈先生,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告吴女士有权要求陈先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沈阳借款人死亡能否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盛恒经济律师分析:吴女士可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一般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死亡可导致合同的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当自然人死亡后,其无法享有民事权利,无法履行民事义务。
具体到合同中,因死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合同自然终止。《合同法》中的个别条款也有规定,如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后产生直接和间接的法律后果,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合同当事人无法或无需再履行,间接的法律后果是引起了其他法律关系的产生。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选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规定向继承人或担保人主张权利。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盛恒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发展总部位于中国·沈阳,业务总部设于中国·上海,欧洲总部设于德国·法兰克福。目前已经设立全资分所22家,业务已覆盖全国,辐射全球。历经二十余年的打造与发展,盛恒已成为集全球化、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信息化为一体的国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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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向吴女士借款2万元,约定1年后偿还,陈先生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不料赵先生死于交通事故。吴女士多次向赵先生的家属及陈先生催要欠款未果,将保证人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偿还借款。作为保证人,陈先生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近日,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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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先生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首先,虽然借款人死亡,但借款履行期未届满,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应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所以在借款到期前,陈先生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其次,借款人赵先生死亡后,其亲属有偿还的可能,且其遗产继承人也继承了赵先生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来偿还。故应驳回原告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先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虽然借款未到期,但借款人的死亡致使借款合同终止,且借款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出借人吴女士和借款人赵先生、连带责任担保人陈先生,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告吴女士有权要求陈先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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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恒经济律师分析:吴女士可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一般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死亡可导致合同的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当自然人死亡后,其无法享有民事权利,无法履行民事义务。
具体到合同中,因死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合同自然终止。《合同法》中的个别条款也有规定,如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后产生直接和间接的法律后果,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合同当事人无法或无需再履行,间接的法律后果是引起了其他法律关系的产生。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选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规定向继承人或担保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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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向吴女士借款2万元,约定1年后偿还,陈先生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不料赵先生死于交通事故。吴女士多次向赵先生的家属及陈先生催要欠款未果,将保证人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偿还借款。作为保证人,陈先生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近日,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先生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首先,虽然借款人死亡,但借款履行期未届满,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应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所以在借款到期前,陈先生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其次,借款人赵先生死亡后,其亲属有偿还的可能,且其遗产继承人也继承了赵先生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来偿还。故应驳回原告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先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虽然借款未到期,但借款人的死亡致使借款合同终止,且借款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出借人吴女士和借款人赵先生、连带责任担保人陈先生,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告吴女士有权要求陈先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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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合同中,因死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合同自然终止。《合同法》中的个别条款也有规定,如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后产生直接和间接的法律后果,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合同当事人无法或无需再履行,间接的法律后果是引起了其他法律关系的产生。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选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规定向继承人或担保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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