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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偷拿同居女友物品是否构成盗窃

沈阳偷拿同居女友物品是否构成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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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先生在打工期间经人介绍认识了在外企工作的彭女士,不久双方便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一起同居生活。龙先生为还欠债,趁彭女士外出之际,将彭女士放在卧室的现金及电子产品拿走。由于不知龙先生的去向,彭女士遂向警方报案,半个月后龙先生在外地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以龙先生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在法庭上龙先生为自己辩解说,自己和彭女士是恋爱关系,且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二人在经济上不分彼此,已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故龙先生认为自己并没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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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龙先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以盗窃罪判处龙先生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中,从具体事实来看,龙先生的辩解并无法律依据,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龙先生与彭女士只是同居关系,并未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虽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受法律保护。这说明,我国确立婚姻关系的唯一法定手续就是结婚登记,也就是说,要求结婚的人除必须具备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外,还要履行结婚的法定程序即形式要件,才能形成合法的夫妻。因龙先生与彭女士之间只是同居关系,不可能存在婚姻法中规定的共同财产,所以龙先生拿走的数码相机、手机及钱财是属于彭女士个人的财产,他将财物秘密取走,就构成了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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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婚姻关系就不一样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夫妻双方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一方将另一方钱全部或部分拿走,都不能构成刑事犯罪。即使一方拿走的是对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不应该算犯罪,因两个人存在婚姻关系,只能认定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即构成了民法中的侵权。此外,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不包括同居男友(女友)。根据以上规定,龙先生既不是失主的近亲属,双方也不是夫妻关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条件。所以,龙先生偷拿的不是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龙先生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采用了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且盗窃数额较大,因此,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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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龙先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以盗窃罪判处龙先生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中,从具体事实来看,龙先生的辩解并无法律依据,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龙先生与彭女士只是同居关系,并未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虽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受法律保护。这说明,我国确立婚姻关系的唯一法定手续就是结婚登记,也就是说,要求结婚的人除必须具备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外,还要履行结婚的法定程序即形式要件,才能形成合法的夫妻。因龙先生与彭女士之间只是同居关系,不可能存在婚姻法中规定的共同财产,所以龙先生拿走的数码相机、手机及钱财是属于彭女士个人的财产,他将财物秘密取走,就构成了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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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婚姻关系就不一样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夫妻双方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一方将另一方钱全部或部分拿走,都不能构成刑事犯罪。即使一方拿走的是对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不应该算犯罪,因两个人存在婚姻关系,只能认定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即构成了民法中的侵权。此外,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不包括同居男友(女友)。根据以上规定,龙先生既不是失主的近亲属,双方也不是夫妻关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条件。所以,龙先生偷拿的不是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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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龙先生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采用了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且盗窃数额较大,因此,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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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从具体事实来看,龙先生的辩解并无法律依据,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龙先生与彭女士只是同居关系,并未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自19942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虽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受法律保护。这说明,我国确立婚姻关系的唯一法定手续就是结婚登记,也就是说,要求结婚的人除必须具备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外,还要履行结婚的法定程序即形式要件,才能形成合法的夫妻。因龙先生与彭女士之间只是同居关系,不可能存在婚姻法中规定的共同财产,所以龙先生拿走的数码相机、手机及钱财是属于彭女士个人的财产,他将财物秘密取走,就构成了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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