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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案件侦查羁押期限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晓得,一般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只有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侦查羁押期限为三个月。法律对一般案件做侦查羁押期限原则性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限制了其人身自由,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必须慎重采用,严格控制,不能以长期羁押作为侦查的主要手段,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特殊案件侦查羁押期限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晓得,特殊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特殊原因”是指关系国家政治、外交等方面,涉及整个国家安全、利益的重大问题;“不以交付审判”是指由于政治方面的原因在一定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或者具有其他特殊的原因,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宜交付审判。“特别重大的复杂案件”是指案件涉及的是全国性的犯罪或者是在全国乃至国外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晓得,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为五个月。
(四)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晓得,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为七个月。这主要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罪行严重,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期限届满又不能侦查终结的,如果再适当的延长办案期限,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进行侦查,保证办案质量,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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